提炼有用的情报

(四)提炼有用的情报

通过收集、加工法务情报信息,法务情报业务主体掌握了大量法务情报信息,它们零散、无序地储存在法务情报业务主体的意识之中。虽然其中夹杂着有价值的法务情报信息,但是法务情报利用主体并不需要不加区分和解释的信息堆砌,而是需要能够帮助自身认识法务项目、协助自身决策法务措施的有价值、有指向的信息。因此,法务情报业务主体需要从所有的法务情报信息中挑选出有价值的部分,并据此做出判断和预测,最终形成一个有机的法务情报信息群,这就是法务情报产品。

1.筛选有价值的法务情报信息

法务情报业务主体通过收集、挖掘等工作,获取了大量法务情报信息,但是并非全部都对法务情报利用主体认识法务项目、做出法务决策有所帮助。这就要求法务情报业务主体先要按照一定的标准,筛选出有价值的法务情报信息。这项活动虽然在判定某些特定法务情报信息时有着客观标准,但是在更多时候主要依赖于法务情报业务人员的主观判断。在这个过程中,法务情报业务主体需要注意贯彻法律思维、避免镜像思维、合理设定标准等问题。

首先要贯彻法律思维。法务情报信息是否与法务项目有关联、是否会对法务活动产生影响,这是法务情报业务主体筛选有价值法务情报信息时必须要回答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法务情报业务主体一定要侧重在法律思维指导下思考,而不是单纯从客观层面看待。这一点恰恰与开展具体活动收集法务情报信息时的要求相反。

其次要避免镜像思维。法务情报信息是否有助于法务情报利用主体认识法务项目、是否有助于辅助决策,很多时候是从法务情报利用主体的立场来评判的,而不是法务情报业务主体。这就要求法务情报业务主体必须经常从法务情报利用主体的视角来看待法务情报信息,避免镜像思维的干扰。需要说明的是,这绝不意味着法务情报业务主体要完全抑制自身的思维,恰恰相反,法务情报业务主体也需要利用自身的专业优势,在高度和广度上引领法务情报定制主体。

最后要合理设定标准。法务情报信息哪些是有价值的、哪些又是无价值的,其实并没有清晰的界限。此外,法务情报信息是否有价值也不是固定不变的。这让法务情报业务主体在筛选有价值法务情报信息时面临挑战,需要随时根据法务项目及其相关因素的发展变化调整这个标准。

2.做出有依据的判断评估预测(https://www.daowen.com)

法务情报信息的内容主要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反映法务项目既往或者现在客观状态的信息;另一类是现在或者未来可能对法务项目产生影响的信息。但是,单纯的法务情报信息本身并不会直接表明对法务项目的影响,更不会直接表明多个法务情报信息之间的相互关系,因此,在筛选出有价值的法务情报信息之后,法务情报业务主体还需要对这些法务情报信息本身及其相互关系进行解读,判断法务项目的既往状态、评估各种因素对于法务项目的可能影响、预测法务项目的未来发展,并将这些内容以法务情报利用主体可得而知的外在形式表达出来。

3.形成有体系的法务情报产品

一个完整的法务情报产品主要包括三部分内容:法务情报信息、法务情报业务主体的评估预测、法务情报业务主体的相关建议(见图2-9-4)。法务情报信息是法务情报产品的客观基础,法务情报业务主体基于此做出了评估预测,并依据法务情报信息和评估预测提出了相关建议。

图示

图2-9-4 法务情报产品

当然,法务情报产品并不是三部分内容的简单堆叠,而是有内在的逻辑体系,需要法务情报业务以立体形式展示法务情报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