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法性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既是法务情报定制、法务情报业务的基本原则,也是法务情报利用的基本原则。需要注意的是,合法性原则在法务情报利用中的具体内容是和法务情报定制、法务情报业务的合法性原则存在一定区别的,应该做不同的理解。具体来说,法务情报利用的合法性主要包括利用主体合法、利用方式合法、利用目的合法等。

1.利用主体合法

利用主体合法要求特定的法务情报产品只能被特定的法务情报利用主体加以利用,其他与法务项目无关的主体不得随意利用。

法务情报产品是在收集、获取大量法务情报信息的基础上,经过进一步判断、评估、预测后的产物。这些法务情报信息、推测性内容可能会涉及法务彼方等其他主体的商业信息、个人信息等,甚至是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对法务情报利用主体而言,先前已经与法务项目、法务彼方等存在特定联系,知悉这些法务情报信息或推测性内容是完全合法、合理的,但是对于其他主体而言,并没有知悉这些内容的客观必要和正当理由。因此,在没有充分正当理由的情况下,除了特定的法务情报利用主体之外,其他主体并不应当知悉、利用法务情报产品。例如,离婚诉讼中都会涉及大量个人隐私信息,对双方而言并不存在隐私保护问题,但是对其他主体而言就不应当知悉这些内容。

2.利用方式合法

利用方式合法要求法务情报利用主体必须以合法方式利用法务情报产品,即使为了实现正当目的也不得以非法方式利用法务情报产品。(https://www.daowen.com)

法务情报产品并不是一个具体的法务措施,而是协助法务情报利用主体决策具体法务措施的参考依据。因此,法务情报利用主体对于法务情报产品的利用应该是以隐性方式在知识层面进行的,并不应该以广为传播的方式对法务情报产品加以利用,避免无谓扩大法务情报信息的知情范围,侵犯某些主体的合法权益。

法务情报产品中往往包含大量法务情报信息,而法务情报利用主体基于法务项目等原因可以合理地知悉这些内容,甚至包括一些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内容。与此同时,法务情报利用主体也应当对知悉的内容加以保密,绝对不得以泄露法务情报信息内容为由要挟法务彼方,即使为了实现合法目的亦是如此。例如,以散布法务情报信息要挟对方履行义务等,即使目的是正当的,这些方式也是绝对禁止的。

3.利用目的合法

利用目的合法要求法务情报利用主体只能将法务情报产品作为协助自身决策具体法务措施的参考依据,不得用于实现正常法务目的之外的其他目的。

生产法务情报产品的目的是协助法务主体决策具体法务措施,但是,一方面法务情报本身不可避免会包含一些至少在一定范围内构成秘密的法务情报信息,另一方面法务情报本身的多维性特征也让其存在更多的解读可能,因此,法务情报产品在客观上完全可能被用作其他目的。例如,本身是买卖合同纠纷项目中的法务情报产品,其中包含的一些价格信息、销售计划等内容,完全可能被作为敲诈对方的筹码或者被作为商业秘密出卖给其他主体等。显然,这些将法务情报产品用于非正常法务活动的做法都是不被允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