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集法务情报信息的基本方法
在介绍收集法务情报信息的基本方法之前,有必要弄清楚信息的分类,以便法务情报业务针对不同的信息采取不同的收集方法。根据信息公开与否,可以将信息分为公开信息和非公开信息。这里需要明确两个概念,第一个是公开信息和非公开信息并不是界限分明的,或者说信息公开与否的属性是渐变的。而且,信息公开与否的属性还要受信息主体的影响,同一个信息对于不同的信息主体而言就可能存在不同的属性。例如,对于不知晓信息公开渠道的人而言,无从获悉信息内容,对其而言信息就是不公开的,而对于知晓信息公开渠道的人而言,信息就是公开的。对法务情报业务主体而言,公开信息的边界要远远大于普通人群,这也是法务情报业务专业优势的体现之一。第二个需要明确的概念是,非公开信息并不等于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虽然后者属于非公开信息,但是非公开信息在范围上要远大于后者。为了便于表述,暂且把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称之为隐秘信息,把隐秘信息之外的非公开信息称为隐性信息。在法务情报业务中,主要通过公开渠道收集公开信息、通过秘密渠道收集隐性信息,而对于隐秘信息则不应当主动去收集。
1.公开渠道
随着社会管理公开程度的日益加大和现代通讯科技的高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信息可以通过各种公开渠道被便捷地获取。此外,一些传统情报信息收集方式依然能够发挥独特的作用。
(1)互联网检索。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海量的信息被人们有意或无意地记录在网络平台,利用百度等各种搜索引擎可以极为便捷地发现各种文字、图片、视频等大量信息。
(2)个人社交媒体查询。在信息社会中,人们已经很难不借助于现代社交媒体进行联系沟通,博客、微博、微信、论坛等,都在记录和传递着使用者的信息,利用这些社交媒体也可以获取大量信息。
(3)社会管理平台查询。随着社会公共管理的日趋透明,大量的信息都可以通过社会管理平台查询获取。例如,工商登记信息、裁判文书信息、被执行人信息、抵押登记信息等都可以通过相应政府管理部门的平台查询获取。此外,通过申请政务公开、申请行政许可公开等方式也可以从政府管理部门获取大量信息。
(4)实地踏勘走访。实地踏勘走访可能是最为原始但是又最为直观的收集情报的方式。虽然在大部分时候,这项工作都需要耗费较长时间和较多精力,但是往往可以获取第一手信息,真实性也比较强。例如,在法务情报业务中,被执行企业的网络信息和社会管理信息并不一定是真实或实时的,但是通过踏勘走访就可能很容易地获取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乃至财产信息,为顺利执行提供法务情报产品。
(5)向第三方信息提供者购买。任何法务情报业务主体都没有能力和精力去获取所有的法务情报信息,而且从经济效益角度来讲也完全没有必要。正如法务主体需要向法务情报业务主体购买法务情报一样,法务情报业务主体亦可以向第三方信息提供者购买法务情报信息。也许购买情报的方式并不符合一般大众对情报工作的认识,总是认为情报人员应当自己通过各种巧妙的方式获取到各种信息,但事实上情报业务是一项十分“功利”的活动,对结果的追求远甚于对过程的关注,购买情报是经常被使用的一种获取情报信息的方式。对法务情报业务主体而言,购买法务情报信息也不失为一种行之有效且高效、经济的方式。(https://www.daowen.com)
以上只是简单列举了一些公开直接获取法务情报基础信息的方法,并不可能涵盖所有的方法。此外,除了这些直接获取法务情报基础信息的方法之外,还可以通过公开间接迂回的方式获取法务情报基础信息。例如,对于藏匿的被执行人,通过获取其配偶等家属的活动轨迹、通讯记录等信息,就可能发现被执行人的行踪乃至隐匿的财产,即通过收集目标对象关联人的信息进而间接获取目标对象的信息。需要说明的是,直接获取和间接获取在获取信息的方法上并无区别,只是获取信息指向的对象有所差别而已。直接获取指向的是目标对象,而间接获取指向的是目标对象的关联对象,其后还需要进一步分析、推理等获取目标对象的信息。虽然间接获取方式并不如直接获取方式那样准确、简洁,但是在很多时候,目标对象释放出来的信息本身就较少,甚至往往会因为各种因素故意隐藏、伪装自己的信息,法务情报业务人员想要直接获取相关法务情报信息并非易事。相反,并非所有目标对象的关联对象都会隐藏、伪装自己的信息,这就给间接获取方式留下了巨大的空间。当然,在复杂情况下,隐藏、伪装可能会不止一个关系层,法务情报业务人员需要逐层破解,最终指向目标对象。这就好比剥洋葱头一样,只是路径略显复杂而已。
2.秘密渠道
秘密渠道是与公开渠道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是指法务情报业务中为了获取隐性法务情报信息而采取的秘密方法的总和,可以分为人力渠道和技术渠道两大类。
(1)人力渠道。各项社会活动都离不开人的主导和参与,自从有情报以来,人力情报就一直存续并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时至今日,线人、耳目、特工、间谍等依然是情报世界中的主角。人力情报在法务情报业务中也有着重要价值,是各个法务情报业务主体都不得不重视的渠道。在法务情报业务中,人力情报收集一般包括两类人:一是法务情报业务人员自身,根据法务情报业务工作的需要,利用伪装身份去收集法务情报信息;二是法务情报业务关系人,他们并非法务情报业务人员,而是在法务情报业务主体的指挥下,以合适的身份秘密收集法务情报信息并提供给法务情报业务主体。当然,在某些情况下,法务情报业务人员完全可以指挥关系人配合自己以伪装身份共同开展法务情报信息收集。需要说明的是,身份的伪装、关系人的控制等都是一门学问,需要法务情报业务主体在实践中揣摩和总结。
(2)技术渠道。技术渠道是相对于人力渠道而言的,是指法务情报业务主体借助于一定的技术手段获取隐性法务情报信息的方式。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技术渠道也在不断拓展和丰富。虽然技术渠道得到越来越多的应用,但是人力情报依然有其优势和存在必要,争论谁更重要本身就是一个伪命题。在法务情报业务中,根据具体情况择优使用或者配合使用才是更为务实的做法。
相较公开渠道而言,秘密渠道更为专业、隐秘,是法务情报业务主体重要的业务秘密。从某种角度来讲,秘密渠道的建设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需要法务情报业务主体进行不断的探索、积累和维护。当然,秘密渠道并不意味着可以不受法律规则限制和职业准则约束,相反,合法合规依然是其最基本的底线要求。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不管是公开收集还是秘密收集法务情报基础信息,都需要法务情报业务主体在具备法律思维和情报思维的前提下,具有一定的社会生活经验,不仅知道自己需要哪些信息,还应该能够意识到这些信息会以何种方式存在于何处,最后才是以何种方式去获取这些信息。换句话说,真正决定法务情报业务主体能力的是其思维和意识,各种方法无非只是实现其想法的工具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