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情报利用的基本概念

一、法务情报利用的基本概念

法务情报利用主要是指法务主体利用法务情报产品协助自身决策具体法务措施的活动。此外,法务对象、司法机关等特殊主体利用法务情报产品协助自身决策的活动也属于法务情报利用。

法务情报产品的本质是信息,因此,法务情报利用是法务情报利用主体在解读法务情报产品内容的基础上,帮助自身决策具体的法务措施,而不是直接将法务情报产品作为一项具体措施。换言之,法务情报产品是决策具体法务措施的参考依据,是在决策层面发挥作用,而具体的法务措施则是决策后的结果,是在操作层面对法务情报产品利用的延伸。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法务情报利用是一项隐形的活动。(https://www.daowen.com)

在某些情况下,法务情报利用主体可能会将法务情报产品中包含的某一项法务情报信息单独抽出使用。例如,法务彼方与他人恶意串通订立合同并损害了法务对象的自身利益,在获得上述法务情报信息之后,法务对象可能直接将其传递给法务彼方,迫使其和解。从表面上来看,法务对象似乎直接使用了法务情报产品,实则不然。从法务情报产品的角度来看,恶意串通信息反映的是法务项目的既往状态,基于这个信息,可以做出一定的判断、预测和建议,例如可能会让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可能会让法务彼方在客观上负担损失,法务对象可以采取诉讼、和解等方式迫使法务彼方妥协等。这个才是完整的法务情报产品,恶意串通的信息只是法务情报产品诸多内容中的一部分。法务对象正是基于完整的法务情报产品做出了采取传递信息、迫使和解的决策并付诸实施,只不过在这个具体措施中嵌入了恶意串通的法务情报信息而已。事实上,信息本身并不存在固定的属性,只是当其出现在法务情报产品中时,我们将其称之为法务情报信息并作为决策依据,而当其出现在具体法务措施中时,只是一个反映某些内容的信息而已,并不应该因为两者在外在形式上的一致性而将其等同,甚至简单地认为具体法务措施中嵌入的信息就是法务情报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