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保密性原则
保密性是法务情报利用的另一个基本原则。在法务情报利用中坚持保密性,主要是基于以下原因的考量:
首先,为了保证法务情报的实际应用效果。保密是情报的生命线。很多时候,法务情报之所以具有作用和价值,正是由于法务情报的内容对于不同主体而言存在信息不对称。一旦窗户纸捅破,法务情报可能就毫无价值,甚至让己方成为对方的情报对象,陷入被动。法务情报是用来协助法务主体进行决策的,而决策的结果极有可能涉及其他争议主体的利益,一旦法务情报在决策实施前公开,其他争议主体获悉后可能会进行规避和防御,或者将泄露的法务情报作为自己的法务情报信息进而实施反制,不仅导致法务主体决策目的难以顺利实现,甚至会给法务主体带来更为不利的后果。例如,在实现债权中,债权人提前秘密获取了债务人的财产信息,就占据极大主动,可以申请对其财产保全并顺利实现债权,但是,如果该份法务情报被泄露给债务人,就可能带来财产被转移、隐匿的后果,同时,债务人也将掌握债权人的诉讼计划、对其财产状况的了解程度等内容,反而大大增加债权人实现债权的难度。
其次,为了保护相关主体的信息安全。对法务主体而言,根本目的是将法务情报作为决策依据进而指导法务措施的开展,对外直接发挥作用的是各项法务措施而非法务情报产品。换言之,法务情报虽然是法务主体决策的顶层因素,但是并非直接措施。因此,法务情报并无公开的必要。同时,法务情报产品是建立在掌握大量情报信息基础之上的,其中必然涉及相关主体的信息,一旦公开极有可能会威胁到相关主体的信息安全。基于以上两点,法务主体不仅没有必要公开法务情报,而且应当维护法务情报的秘密性以保证相关主体的信息安全。(https://www.daowen.com)
再次,为了保护信息来源的安全隐秘。法务情报信息的来源不仅包括公开渠道,还包括一些秘密渠道。虽然从秘密渠道收集获取法务情报信息并不意味着违法,但是对于法务情报信息源而言,出于各种可能的考虑,往往并不倾向于对此予以公开。但是,如果在法务情报利用中不注意保密工作,很有可能泄露法务情报信息的来源,给法务情报信息的提供主体带来不必要的影响。因此,无论是对于法务情报业务还是法务情报利用,都应该坚持保密性,保护法务情报信息来源的安全隐秘。
最后,为了保护法务情报业务主体的商业秘密。在开展法务情报业务过程中,不仅需要通过公开渠道收集法务情报信息,还可能需要通过秘密渠道收集法务情报信息,此外还需要对法务情报信息进行专业的分析,这些工作都带有法务情报业务主体明显的个人标签,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法务情报业务作为一种智力活动,法务情报产品不仅仅是一件商品,也是法务情报业务主体的一件智力作品,因此,法务主体理应保护法务情报业务主体的商业秘密,维护法务情报的秘密性。
法务情报利用主体是法务情报利用活动中最为主要的因素,对其而言,坚持保密性原则尤为重要:一方面要严格控制法务情报的知情范围,无论是对于法务情报的内容,还是对于法务情报的使用情况、使用结果等,都应当严格控制知情范围,不向其他人员透露;另一方面还要合理设计法务情报的使用方式,尽量不对外显示法务情报产品的具体内容,即使不得已需要引用法务情报产品的内容,也应当通过适当转化等方式加以掩饰。此外,在某些复杂情况下,甚至还需要主动开展一些反法务情报活动,掩盖真实的法务情报产品及其利用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