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律师

(二)律师

1.律师的生存现状

虽然在法务行业还有公司法务、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法务主体,但所占比例较小,并不具有代表性,而律师事务所特殊的组织形式决定了律师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务主体。目前,我国现有从业律师超过23万人,但是20%的从业律师拿走了80%的行业收入,个体发展差异明显,每年都有大批律师退出,行业竞争可以用惨烈来形容。在法务实践中,律师虽然是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对外接受委托的,但事实上无论是业务的洽谈,还是具体法务活动的开展,律师都是以个体形式出现的。虽然现在出现了律师团队,非诉业务中大多也是以团队形式开展,但这些并不占主流,而且与前述模式并无实质意义上的区别。

对大部分律师而言,律师事务所并非生存依靠,法务对象才是衣食父母。激烈的行业竞争让案源问题成为律师生存发展的头等大事,找关系、拉客户成为了日常主要业务活动,期间耗费了大量时间、金钱、精力等成本。面对来之不易的客户,法务主体总是想将其发展成为长期客户,但单纯的行业价格竞争已经让服务收费标准接近底线,法务主体不得不考虑先期的大量投入,同时还要想方设法去寻找下一个客户,很难保证在法务活动中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甚至维系最低限度的法务活动质量都很困难。同时,律师作为真正意义上的法务主体,一方面需要在律师事务所提成式管理中独自应对业务的开拓和操作,另一方面又需要在律师事务所放任式管理中自行承担可能的风险和责任,这让律师普遍没有职业安全感,逼迫自身固定在预设的安全空间内,但是即使如此也是战战兢兢。

面对法务对象的各种要求和不断询问,律师既不想让法务对象认为自己无能为力、没有尽职,又不想被法务对象拉入未知的风险漩涡、失去主动,因此出现搪塞、敷衍甚至欺骗法务对象的现象也就不足为奇了。对夹缝中求生存的律师而言,维持与法务对象的表面关系似乎比实质提高法务活动质量更为现实和有效。

2.律师对法务情报有着内在需求

如何发现潜在客户、如何评估法务项目风险、如何发现潜在证据、如何确保执行到位等,都是律师在法务活动中面临的难题。一方面,律师希望通过工作成效体现自己的价值进而赢得后续市场;另一方面,律师又希望通过了解各种真实情况降低自身的风险,但是,除了通过私人关系打探一些消息以外,律师并没有多少解决问题和发现风险的办法。客观上,法务市场中也缺乏高质量的法务情报产品,律师并不能通过合法便捷的方式解决自身需求。无奈之下,最终只能漠视自己的风险、降低服务的质量、忽视客户的利益,甚至以非常手段蒙混过关。在风险代理等领域,这种矛盾可能更为突出。例如,为了在激烈的竞争中争得业务,某些律师虽然对法务项目不甚了解,但依然盲目接受委托,继而在不掌握各种信息的情况下,不得不凭感觉推进项目,其中隐藏的风险、出现的失误甚至连律师自己都未意识到,更有甚者,虽然意识到了需要了解一些信息,但没有能力获取,就以各种理由和借口搪塞当事人甚至故作不知。

总之,律师对法务情报有着巨大的潜在需求,但相当部分被有意或无意地忽视,还有一些被降低标准处理。另外,市场中缺少优质法务情报产品又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这种需求。

3.律师普遍缺乏开展法务情报业务的能力和动力

法务情报业务是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对于法务情报业务主体的综合素质和个人能力有着较为苛刻的要求,但是大部分律师并不具备开展法务情报业务的能力。在激烈的法务行业竞争中,为了垄断本就有限的案源,律师普遍更倾向于单打独斗,独自应对法务项目和法务对象。但是,受思维、精力、能力、资源等限制,大部分律师并不具备独自开展法务情报业务的能力。即使是律师团队,也难免受职业经历影响,往往将视角集中于法律层面,亦不具备系统开展法务情报的专业能力。(https://www.daowen.com)

另外,律师缺乏开展法务情报业务的动力。在透明的市场中,大部分律师的代理费很大程度上是被提前定价的,并不取决于之后的付出。既然最高收益是已知的,那么在之后的服务过程中,律师总是希望少支出金钱、少付出精力,往往既不情愿将收入囊中的代理费再做减法,也不乐意将精力用于自己并不擅长且结果未知的领域,开展法务情报业务的动力自然也就不足。此外,虽然有执业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但律师更多的是依靠个体独自发展,需要独自应对各种风险,因此自我保护意识极强,对额外的风险十分抗拒,不愿涉足陌生领域。以对待证据的态度为例,律师虽然可以调查取证,但受多种因素影响,普遍不愿积极取证,逐渐形成了“证据当事人主义”,极度依赖当事人提供证据。这种自我防御的心理和习惯,也使律师在面对法务情报时往往较为消极。

总之,法务情报业务是专业性很强的活动,大部分律师并不具备独自开展法务情报业务的专业能力,同时,特殊的职业环境让律师在面对法务情报时较为消极,缺乏独自开展法务情报业务的足够动力。

4.律师需要法务情报助力升级

正如前述,受法务行业生存现状的影响,大部分律师既没有专业能力也没有足够动力去主动开展法务情报业务,但这又反过来降低了法务活动的价值,将整个法务行业推向恶性循环。

随着法务对象对法务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抢得先机,律师必须丰富自己的服务手段,提升自己的服务水平,提高自己的服务质量,以精细化赢得市场。同时,律师只有改变“浅层服务、个案服务”的现状,充分挖掘法务项目的深度价值、开发法务对象的延伸价值,实现“深度服务、延伸服务”,才能创造更大的法务价值。法务情报恰恰可以协助律师有效实现这些目的,帮助律师实现服务升级。

5.律师需要具备开展法务情报业务的基本能力

虽然绝大部分律师并不具备开展法务情报业务的能力,而且在较长时期内从其他主体有偿获取法务情报产品更为实际,但是,长期来看律师需要具备开展法务情报业务的基本能力,可以独立开展一些简单的法务情报业务,至少也需要对法务情报有基础性的了解,能够较为熟练地利用法务情报产品。

正如前文所述,法务情报业务是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对于法务情报业务主体的综合素质和个人能力有着较为苛刻的要求,要求大部分律师都具备法务情报业务能力并不现实。同时,相当部分的法务情报业务必须依托法务情报业务组织才可能得以开展,单个律师并不具备这方面的基础条件,并不能实现自给自足。此外,从经济和效率角度来考虑,保持一定的专业细分也是很有必要的。因此,律师开展简单法务情报业务和专业主体提供复杂法务情报产品将会是未来的主要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