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情报的时效性

六、法务情报的时效性

情报只有在特定时空中才具有效用性,也因此才可能被称为情报,一旦脱离了特定的时空阶段,不管是时间还未到达,还是期间已经经过,要么是尚未产生要么是已经丧失了效用性,失去了情报的基本属性,因此,情报讲求时效性。

同样,法务情报只存在于特定的法务活动存续期间,如果法务活动尚未开始或者业已结束,法务情报就完全不具有效用性,也就不存在法务情报的问题。从更为细致的角度来看,法务活动还可以细分为多个小的阶段,每个阶段还要遵循诸多法律程序性规定,因此,完全存在仅适用于特定阶段的法务情报,其时效性更为突出。需要说明的是,法务营销作为法务活动的准备阶段,也应当纳入法务活动范畴,法务营销期间当然也存在法务情报。(https://www.daowen.com)

法务情报的时效性是针对特定法务情报在特定法务活动中对于特定法务主体而言的,如果将视角放大到整个法务行业,一个法务情报就可能有多个利用主体,甚至在不同时间阶段分别有多个利用主体。从这个角度讲,同样的法务情报完全可以多次应用于不同的法务活动或法务主体,某种意义上弱化了法务情报的时效性。因此,在法务情报的商业运营中,一方面要提高法务情报业务的效率,避免时效性经过致使前功尽弃;另一方面也要构建法务情报数据库,延展法务情报产品的客户群和保质期。延伸一点,法务情报是多维的,从不同角度着眼看到的作用和价值也是不同的,其并没有固定的应用属性和应用领域,完全可以转化为商业情报、经济情报等,因此,将法务情报向其他应用领域延伸并非没有商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