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丰富的法务情报业务资源

(三)需要丰富的法务情报业务资源

开展法务情报业务还需要具有丰富的业务资源。全面、准确地获取法务情报信息是法务情报业务的重要基础,无法获取法务情报信息,法务情报产品也就无从谈起。收集法务情报信息涉及收集人员、收集手段、收集对象三个方面的因素,法务情报业务主体需要在这三个方面都有丰富的储备资源。

首先是收集人员方面。毫无疑问,法务情报业务人员当然是收集法务情报信息的合适人选,此处探讨的收集人员是指除法务情报业务人员之外的其他主体。这部分主体主要可以分为两类:一部分是协作主体,是指与法务情报业务主体之间基于利益互换等方式建立了协作关系,并协助收集法务情报信息的主体;另一部分是秘密主体,是指在法务情报业务主体指挥下并为其收集法务情报信息的主体。协作主体和秘密主体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以自身名义开展活动从而掩护法务情报业务主体的身份;二是利用自身便利条件实现法务情报业务主体客观不能的目的;三是提高收集法务情报信息的工作效率。对法务情报业务主体而言,协作主体和秘密主体都是宝贵的法务情报业务资源。

其次是收集手段方面。法务情报信息收集手段是指收集、获取法务情报信息的方式和渠道。虽然获取法务情报信息并没有固定程式,方式和渠道可能是多样的,但是对于常规类法务情报信息,法务情报业务主体还是需要有相对成熟和固定的收集方法和渠道,以便提高工作的效率性和稳定性。而对于某些特殊的法务情报信息,还需要有行之有效的收集方法。对法务情报业务主体而言,拥有法务情报手段的多少不仅会影响开展法务情报业务的效率,甚至还会决定能否正常开展法务情报业务。可以说,法务情报手段既是一种工具,更是一种资源。(https://www.daowen.com)

最后是收集对象方面。对法务情报业务主体而言,法务情报信息无外乎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存在于法务情报业务系统内,即这些法务情报信息已经被法务情报业务主体储存和积累;二是存在于法务情报业务系统外,即这些法务情报信息尚未被法务情报业务主体掌握和采集。显然,存在于法务情报业务系统内的法务情报信息越多,收集法务情报信息就越简便,甚至只需要检索即可。虽然任何法务情报业务主体都不可能把所有可能需要的法务情报信息都提前加以采集和储存,但是这部分的确是一种非常有价值的资源。延伸一点,情报信息数据库的建设对于任何情报主体而言都是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法务情报业务主体也不例外。此外,对于法务情报协作主体、秘密主体等掌握的数据库,也可以看做是法务情报业务主体的资源延伸,对于收集法务情报信息也是非常重要的。

总之,拥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法务情报业务人员、拥有较为充足的法务情报业务资金支持、拥有丰富的法务情报业务资源等只是开展法务情报业务的基本条件,实际开展法务情报业务还需要其他一些辅助要素,例如身份、场所、设备、工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