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证据源码的功能

七、提供证据源码的功能

法务情报提供证据源码的功能,是指法务情报通过揭示潜在证据的存在形式、存在地点、持有主体、获取途径等,协助法务主体获取相关证据的功能。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虽说过于绝对,但证据在法务活动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却是毋庸置疑的。法务对象一般会掌握大量证据,但受法律知识匮乏等客观因素限制,往往无法意识到哪些是需要的证据及某些证据的重要性,因此,在提供证据时经常会有所遗漏甚至错误筛选。此外,法务对象往往对于存在于第三方等处的潜在证据也缺乏敏感性,并不能够意识到其证据价值并主动为法务主体提供足够的指引。对大部分法务主体而言,“证据当事人主义”的思想根深蒂固,其并不乐意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去想方设法获取证据,只能是“客户给什么,律师做什么”,结果也必然是“律师做什么,客户吃什么”。毫无疑问,这种被动接收、放任结果、转嫁风险的做法并不能够真正促进法务行业发展,更不能适应法务行业未来发展要求。在法务行业新兴领域和创新产品中,越来越强调法务活动的主动介入和最终效果,法务主体对证据的需求将变得更为主动。但是,主观愿望不等于客观能力,更不等于实际结果,法务主体需要借助法务情报协助自身收集证据。(https://www.daowen.com)

法务情报提供证据源码的功能,就是在收集相关活动事实经过等的基础上,分析证据可能的存在形式、存在地点、持有主体等信息,直接获取相关证据或者提供获取证据的途径、方式等线索以协助法务主体取得证据。法务证据情报的指向目标不仅仅包括法务对象,还包括其他相关主体,例如对方当事人、政府机关、公司企业等。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证据都应当由法务证据情报业务主体去收集并提供给法务主体;相反,由于取证主体、证据形式等方面的要求,在大部分情况下是以证据线索的形式提供给法务主体的,还需要法务主体以适当的方式去收集证据。延伸一点,对潜在证据的判断需要法务证据情报业务主体具有一定的社会生活经验和相应领域的专业知识,能够意识到潜在证据可能的存在形式、存在地点等信息。从这个角度来讲,这也是大部分法务主体并不具备的条件。

在谈到证据问题时,不得不涉及一个较为敏感的话题。在某些诉讼中,对方法务对象可能会存在隐匿、伪造证据或者转移财产等行为,甚至个别法务主体、公职人员等也会存在协助当事人干扰诉讼、违规会见当事人、权钱交易等行为,这些案外因素甚至会左右法务项目的结果。通过对特定人员的异常行为、社会交往等情况进行分析,发现其中的异类证据线索,对于推进法务项目正常顺利进行等往往有着重大影响。这些证据线索虽不属于狭义上的法务项目证据,但也应该属于法务情报提供证据源码功能的研究内容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