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律思维与情报思维相结合的原则
法务情报业务必须坚持法律思维与情报思维相结合的原则,既要用法律思维审视情报活动,又要用情报眼光透视法务活动,两者不可偏废。
法务情报业务是情报活动的细分,必须要遵守情报活动的基本规则、运用情报活动的基本方法,因此,法务情报业务人员首先必须具有情报思维。法务情报业务的目的是生产法务情报产品,以此来协助法务主体决策具体法务措施,这又要求法务情报必须是在法律层面表达情报结论。对法务情报业务主体而言,就必须在法务情报业务中始终贯穿法律思维,在法律意识指引下开展情报活动。这也是法务情报业务最为明显、最为重要的特征。具体而言,法务情报业务主体需要在业务方向上更多坚持法律思维,在业务方法中更多贯穿情报思维。(https://www.daowen.com)
当然,即使对于法务情报业务主体而言,始终同时用法律思维和情报思维共同指导法务情报业务也并非易事,但是至少应该在每个法务情报业务节点有意识地进行思维转换,寻找两种视角的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