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给自足”模式

(一)“自给自足”模式

从理论上来讲,法务情报应用完全可以是一个单方主体自给自足的过程:法务主体等首先根据具体法务项目情况明确法务情报需求,其次自行开展相应的法务情报业务并生产法务情报产品,最后将法务情报产品用于协助自身决策具体的法务措施。在这种“自给自足”模式项下,虽然表面上只有一个主体,但是法务情报应用仍然是一系列性质不同的专业活动,各项活动并不因为主体的同一而丧失独立性。(https://www.daowen.com)

在“自给自足”模式中,法务主体同时主导了定制、生产、利用等一系列活动,并不需要在不同主体间传递法务情报产品,因此不存在前后衔接上的问题,整个过程也无疑更为顺畅。但是,法务情报产品的定制、生产、利用等一系列活动存在很大差别,开展各项活动所需的能力和条件并不相同,甚至有着较大差别,这对于同一个法务主体来说是一项不小的挑战。特别是受到业务能力和基础条件等方面的限制,并不是每个法务主体都可以在法务情报应用中采用“自给自足”模式。当然,在一些较为简单的法务情报应用中,如果对于质量和效率并没有太高的要求,那么“自给自足”模式也不失为一种便宜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