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少法务情报产品供给

(二)缺少法务情报产品供给

目前,我国法务市场不仅十分缺少优质的法务情报产品,更是非常缺乏合格的法务情报产品提供主体,这在很大程度上进一步抑制了各方主体对于法务情报的需求。

作为法务行业的主导力量,无论是律师还是律师事务所,目前都不具备为法务市场提供法务情报产品的能力和条件。一方面,由于大部分律师都缺乏开展法务情报业务的能力和条件,充其量只能零星开展一些简单的自给自足式法务情报业务,而律师事务所也缺乏开展法务情报业务的足够动力,并不乐意投入大量精力为本所律师提供法务情报产品。另一方面,我国《律师法》等法律法规对律师、律师事务所的经营活动范围有明确的限制,规定其不能够从事法律服务之外的经营业务,这让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都不能够对外开展法务情报商业运营,自然也就无法向法务市场提供法务情报产品。(https://www.daowen.com)

虽然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并不能够成为法务情报产品的提供者,但是其他社会组织在理论上完全可以开展法务情报业务并为法务市场提供法务情报产品。事实上这也应该是一段时期内法务情报发展的方向。就目前情况来看,即使是法务行业从业人员,大部分对于法务情报还缺乏系统和清晰地认识,其他社会组织对于法务情报就更为陌生,遑论开展法务情报商业运营并为法务市场提供法务情报产品。事实上,若非对法务行业和情报业务都有足够深入的洞察和研究,是很难深刻意识到法务情报的价值并熟练开展法务情报业务的。此外,对于其他社会组织而言,无论是法律业务还是情报业务,都是专业性较强的活动,即使模糊地意识到了法务情报的商业价值,想要轻松驾驭法务情报业务也并非易事。从某种角度来讲,破解法务情报困局的力量还需要源自法务行业自身。

总之,目前的法务市场不仅严重缺乏法务情报产品,而且缺乏法务情报产品提供主体。无论是律师、律师事务所,还是一般社会组织,目前都无法为法务市场提供优质的法务情报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