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可行性原则
可行性原则是法务情报定制的基本原则之一,要求法务情报定制主体提出的法务情报需求属于可能实现的范畴,不应该明显超过法务情报业务的可行限度。
如果说合法性原则针对的是允不允许的问题,那么可行性原则指向的则是能不能够的问题。虽然法务情报业务是一项专业性、开拓性都很强的活动,法务情报业务主体相较于一般社会民众也更具有专业优势、资源优势、组织优势等,但是法务情报业务必然要受到外界环境、客观技术、专业能力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并非无所不能的。因此,在法务情报定制中必须要考虑法务情报业务的局限性问题,并非所有合法、合理的法务情报需求都能够通过法务情报业务得以实现。例如,对于发生在偏僻之处的侵权纠纷,能够证明关键事实的证据本身就相对较少,随着时间推移,相关信息都在衰减、消失,法务情报业务想要获取关键证据线索也就存在较大难度,甚至是客观不能的,这方面的法务情报需求就不具有可行性。(https://www.daowen.com)
需要强调的是,法务情报需求在可行与否之间并不存在一条显而易见的界限,而是一个动态变化的模糊带。抛开法务情报需求合法性问题不谈,法务情报需求可行性问题主要受到两个方面因素的影响。一方面是法务情报业务主体自身的影响。不同的法务情报业务主体在能力、条件等方面都是存在差异的,对于法务情报需求可行性的判断标准也是有所差别的,即使是同一个法务情报业务主体在不同发展阶段的判断标准也是存在变化的。因此,同一个法务情报需求在不同的法务情报业务主体面前可能会有不同的答案,同一个法务情报业务主体通过自身发展也可能会改变之前的可行性结论。另一方面是法务情报业务外界环境的影响。法务情报业务需要不断从外界系统中收集、获取法务情报信息作为工作基础,但是外界环境是持续发展变化的,这大大增加了法务情报业务的不确定性,同时也让法务情报需求的可行性变得左右摇摆。换句话说,同一个法务情报需求在不同的时间阶段可能会产生不同的可行性结果。因此,对于法务情报定制主体而言,虽然自身是根据特定的法务项目提出法务情报需求,但是一方面也应该从特定的法务情报业务主体的视角出发,判断法务情报需求是否具有可行性;另一方面还要从法务情报业务外界环境变化的角度出发,动态性地判断前述问题。
事实上在很多时候,不仅是法务情报定制主体,即便是法务情报业务主体,想要准确判断某个法务情报需求是否具有可行性都是一个极具挑战性的问题。因此,对于处于可行性模糊地带的法务情报需求,法务情报定制主体更应该多方选择、多次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