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情报商业运营与法务活动的结合
在法务情报商业运营中,法务情报商业运营主体和法务主体通过法务情报产品紧密地联系在了一起,同时,法务情报业务与法务活动又有着天然的联系,这让法务情报商业运营和法务活动的结合具有了良好的基础。例如,法务情报商业运营主体可以和法务咨询主体结合,打造全新的“法务情报+法律咨询”法务活动模式,还可以与律师事务所等法务主体结合,打造法务情报主导的法务活动模式等。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律师事务所、律师等法务主体并不能够从事法务情报商业运营活动,但是法律咨询公司等法务主体完全可以同时开展法务情报商业运营活动。可以设想的是,在法律咨询公司等法务主体兼具法务情报商业运营主体身份时,将会同时获得法务情报业务的巨大支持,创造出法律咨询加法务情报的全新法务活动模式,为法务对象提供一种囊括了从事实到法律、从策略到操作的法律咨询服务,让相当大一部分的争议纠纷终结于此。从法务对象的角度来讲,自己相当大一部分的诉求将会从这种全新的法务活动模式中找到答案和方向,高效、优质、低价维护权益,并不需要像之前一样一概盲目地冲入诉讼活动之中。从这种意义上来讲,法务情报和法律咨询的高度糅合不仅会完全颠覆传统的法律咨询业务模式,甚至也将改变传统的法务活动模式,重构法务行业生态。(https://www.daowen.com)
在法务情报发展初期,法务情报商业运营中被动式业务模式可能会占有相当比重,法务情报主要协助法务主体决策,在法务活动中的主导性并不是非常明显。但是,法务情报商业运营主体有能力、有条件占有更多的法务情报信息,完全可能在法务活动中更为主动、强势。特别是在主动式业务模式中,法务情报商业运营主体完全可能不再向潜在法务主体营销法务情报产品,而是根据法务情报产品采购相应的法律服务,真正成为法务活动的主导者。对法务对象而言,向法务情报商业运营主体采购的是法务情报产品,但是完全可能得到配套的法律服务。
总之,在法务情报商业运营发展中,法务情报与法务活动的结合将更为紧密、多样,完全可能创新出更多的法务活动模式,重塑法务行业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