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风险明码的功能
法务情报提供风险明码的功能,是指法务情报通过揭示现实的或潜在的可能影响法务活动目的实现、损害相关主体权益的事实或趋势,协助法务主体规避或化解风险的功能。
必须承认,无论是对法务主体还是对法务对象而言,风险在法务实践活动中大量存在。例如,对法务主体而言,确保在代理时风险可控是最基本的原则,法务项目本身的风险是法务主体必须重点关注的内容,但法务对象在向法务主体委托项目时,除了知识所限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意识地忽略一些信息外,经常会基于各种心理和目的,有意识地隐藏甚至编造一些信息。从法务主体自身角度来讲,受精力、能力、经验等因素限制,往往无法主动去获取其他关联信息,只能依赖于法务客户提供的信息,这些都可能导致法务主体不能对法务项目做出正确的评估和决策,给法务主体带来潜在的风险。(https://www.daowen.com)
在各种法务风险中,一部分法务风险并没有转化为现实的危害,还有一部分法务风险转化为了现实危害,但是往往被转嫁给了弱势的一方,还有一些只能由法务主体或法务对象自己无奈接受。事实上,法务实践中法务主体和法务对象双方最后不欢而散的情形比比皆是,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双方都缺乏对风险的预判,更无法规避和化解,一旦转化为现实危害就矛盾重重。对法务主体而言,传统业务中较大的风险就是法务对象有意无意地隐瞒信息,自己被裹挟进被动局面,新兴业务中较大的风险就是法务活动目的无法实现,影响法务主体利益。例如,在法务投资中,一旦预期的法务活动目的未能实现,可能就意味着投资失败,不仅没有收益,投资也无法回收。对法务对象而言更是风险重重,例如,法务主体工作过失导致出现不利结果、未能及时发现于己有利证据等。法务情报的提供风险明码的功能,就是要协助法务主体或法务对象认知风险并规避或化解风险,进而维护自身权益。
对法务风险情报而言,应用主体既包括法务主体,也包括法务对象;应用阶段既包括法务活动准备阶段,也包括法务活动实施阶段;风险类别既包括现实风险,也包括潜在风险;功能目的既包括保证法务活动目的实现,也包括保护相关主体自身权益。需要注意的是,法务风险可能来自于法务项目本身,也可能来自于法务主体或法务对象,还可能来自外界因素,因此,法务风险情报的信息基础一定是涵盖了上述三方因素,即既要考虑法务活动小系统,还要考虑法务活动所处的大系统。此外,法务风险情报不仅要揭示是否存在法务风险,还需要评估法务风险的大小、预测法务风险的危害、提出规避或化解法务风险的方案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法务风险情报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