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情报利用的活动衔接
法务情报业务和法务情报利用是两项性质差异较大的活动,在一般情况下是由不同的业务主体分别主导实施的,依靠法务情报产品将两者串联起来。在法务情报应用发展初期,仅仅依靠法务情报产品进行联系显然是较为单薄的,还需要法务情报业务主体和法务情报利用主体进行更多的额外联系。
从表象上来看,法务情报产品是法务情报业务主体和法务情报利用主体的共同语言,将两个主体联系在了一起,但是真正让两者建立交流的是法律思维和情报思维。在法务情报应用发展初期,大部分法务情报利用主体在客观上并不具备一定的情报思维,并不能保证双方主体完全在同一频率上实现对法务情报产品的认识和理解。这可能会大大削弱法务情报产品的实际功效。短期内要求大部分法务情报利用主体具有一定的情报思维显然并不现实,这就对法务情报业务主体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法务情报业务主体需要尽可能地在法律层面展示法务情报结论,避免简单停留在情报层面,以便法务情报利用主体能够更为容易地解读法务情报产品;另一方面,法务情报业务主体在必要时还需要提供延伸服务,通过额外联系的方式协助法务情报利用主体从情报角度认知法务情报产品。(https://www.daowen.com)
此处有必要单独谈论法务对象这一特殊法务情报利用主体可能遇到的问题。绝大部分法务对象往往既不具备法律思维又不具备情报思维,当其作为法务情报利用主体出现时,显然缺乏足够的能力驾驭法务情报产品。这就对法务情报业务主体提出了更为苛刻的要求,需要其同时扮演法务主体的角色,以便协助法务对象利用法务情报产品。虽然法务情报业务主体因此需要承担更多职能,但是这种综合服务更能维护法务对象的利益。对法务对象而言,完全可以优先选择法务情报产品,在确认有诉讼必要和胜诉可能的情况下再选择法律服务。从这个角度来讲,法务情报的出现可能会改变传统的法务模式,在三方格局中,法务情报业务主体是法务主体和法务对象都必须认真对待和依赖的一方。
在未来的法务情报应用中,法务情报业务主体和法务情报利用主体都具备了一定的法律思维和情报思维,大多数时候都可以在法务情报产品这个平台上实现交流和共鸣,只有在发生理解歧义的情形下才需要越过法务情报产品进行另外的沟通。正如消费者购买手机后可以自行通过产品说明书掌握使用方法,很少再需要直接联系生产厂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