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情报业务与买卖信息的区别
2026年03月04日
(二)法务情报业务与买卖信息的区别
在社会生活中,信息的流转每时每刻都在发生,当信息特别是有价值信息作为一种商品出现时,买卖信息就应运而生了。在社会生活中,买卖信息的行为随处可见。买卖信息只是个中性行为,并不必然是非法的,正如农民付费订购天气资讯一样,显然无法将其归入非法行为的范畴。但是,如果买卖信息的行为可能侵犯社会或他人的合法权益,那么就会被法律所禁止。
此处探讨的买卖信息,特指有偿提供给第三人基本信息的行为。例如贩卖他人身份信息、电话信息、航班信息、住宿信息等。毫无疑问,此种行为是法律明确禁止的。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就将买卖信息并严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界定为犯罪行为。诚然,在法务情报业务中也存在买卖法务情报信息的做法,如向专业分析机构购买行业发展报告等就属于此类情形,但是合法性特征要求法务情报业务不得以买卖等任何方式主动获取他人隐私等信息。在这点上,两者有着非常明确的区别。(https://www.daowen.com)
此外,单纯从信息本身角度来讲,买卖的信息也只能称为零散的信息素材,远远不能上升到法务情报产品的高度,无论其情报价值还是商业价值,都是无法和法务情报比拟的。从某种角度来讲,个人调查和买卖信息并无实质区别,都是直接将信息素材作为最终结果,缺少对信息背后内容的解读和应用。
总之,无论是在法律属性界定还是信息加工程度方面,买卖信息和法务情报业务都存在很大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