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制主体提出情报需求
在法务活动中,法务主体需要不断根据法务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各种具体的法务措施。为了保证法务活动质量,法务主体就需要获取法务情报产品并作为制定法务措施的决策依据。在“分工协作”模式中,法务主体等法务情报定制主体提出法务情报需求就成为整个法务情报应用的起点和前提。虽然提出法务情报需求并不是直接生产和利用法务情报产品,但是这项活动会在方向上和高度上对整个法务情报应用过程产生作用,一定程度上影响法务情报业务的开展和法务情报产品的最终实效。正如前文述及的,提出一些需求并非难事,但是在很多情况下,找准真正的内在法务情报需求也并非易事。对于法务情报定制主体而言,提出高质量的法务情报需求本身就是一项既有挑战又有价值的活动。
为了更好地阐释如何提出法务情报需求,完全有必要对法务情报的定位问题或者说是法务情报和法务措施的关系问题进行辨析。正如前文提到的,法务情报是为法务主体决策服务的,而不是为实施法务措施服务的。在一些时候,这两者在外在形式上实现了重合,给人造成了法务情报是为法务措施服务的认识假象。举一个例子,法务主体为了实施财产保全措施,希望可以了解法务彼方的财产信息,而法务情报业务主体也的确发现了财产信息,财产保全措施得以实施。在这个例子中,从实际结果来看,法务情报的确是为保全措施提供了帮助,但是从理论上来看,法务情报的结果显示可能是没有财产、财产只能轮候查封、法务彼方已申请破产等各种情形,法务情报的结论建议可能是申请破产、暂不保全、和解等,并不会局限于如何帮助实现保全措施。换句话说,一些时候某项法务措施的需求触发了法务情报,但是法务情报还是立足于为法务主体决策服务,之所以在某些时候出现重合,是因为这项法务措施本身就是法务主体多种决策结果的可选项之一,并不应该因此而将两者混为一谈。事实上,法务情报是在决策层面运行的,法务措施是在实施层面执行的,法务情报并不附属于法务措施。法务情报的关注焦点应该是法务项目,法务主体基于法务情报的协助制定具体的法务措施,通过执行法务措施影响法务项目(见图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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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9-2 法务情报与法务措施的关系
在明确了法务情报的定位问题之后再来看如何提出法务情报需求。法务主体基于对法务项目的判断设计出了法务措施,又基于实施法务措施缺少的条件提出了法务情报需求,这可能是最为惯常的思路和做法。从前述分析可以看出,这种实践模型在理论上是存在缺陷的。对于法务主体来说,提出法务情报需求的着眼点一定是法务项目:很多时候,法务主体并不能保证对法务项目足够清楚,这让设计法务措施的前提基础不是那么稳固;如果再在不确定的法务措施之上提出法务情报需求,那么结果可能是灾难性的。反之法务情报需求会有更为稳固的基础和更为宽阔的视角。当然,在提出法务情报需求的过程中,法务情报定制主体还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讲求一定的方法,同时还要注意与法务情报业务主体的衔接。鉴于该部分内容已在前文进行了详细阐述,此处不再赘述。
在一般情况下,虽然都是由法务情报定制主体主动提出法务情报需求,但是法务情报业务主体也需要适度参与其中。法务情报业务主体需要在清晰理解法务主体真实需求的基础上,对法务情报需求进行谨慎、全面的审核,包括是否合法、是否可行、是否最优等。对于不合法的法务情报需求,当然应予回绝;对于某些客观不能实现的情报需求,也应当尊重客观实际,摒弃“情报万能论”;对于不是法务项目最优选择的情报需求,完全可以主动为其重新定制法务情报方案,放大法务情报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