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报理念的更新激活了法务情报的发展
在社会一般观念中,情报是神秘的,是国家和政府的专有领域,普通人并不能够去涉足情报业务,同时,情报又是虚幻的,持久的投入未必能带来现实的回报。长期以来,普通民众对情报的认识大多来自影视作品,但即使在影视题材中,情报也是专属于军事斗争和打击犯罪的,因此,情报往往只被作为满足好奇心理的谈资。
随着信息时代的飞跃发展,普通民众可以较为便捷地获取关于情报的各种信息,也不再满足于对情报的感性认识,而是开始关注情报的内部世界。例如,人们对维基解密、斯诺登棱镜门等事件就不再仅仅为了满足猎奇心理,而是开始更多地关注情报及其背后的世界。相较于普通民众,越来越多的行业、组织更早就认识到了情报的重要作用,从一开始被动获取情报产品,逐渐到建立情报机构主动开展情报业务,并利用情报产品协助进行科研、生产、商业等活动。有观点认为商业情报是继资金、技术、人才之后决定企业生死的“第四种生产要素”,足见情报在经济活动中的重要性。例如,在世界500强企业中,90%以上都有自己的情报机构,收集、存储有关市场和竞争者的一切信息,甚至监视同行公司的信息和士气。(https://www.daowen.com)
随着对情报了解的深入,当事人的情报理念也在逐渐树立。在传统法务实践中,大部分法务主体在需要了解一些信息时经常束手无策,最终只能无奈放弃。在新兴法务活动中,随着法务活动涉及领域越来越综合、专业,单靠法律知识已不能从容应对,虽然对法务情报并没有系统的认识,但法务行业先导者已经在困境中开始思考破解之道。此外,法务投资等法务创新产品已经不再停留于法律层面,而是融合了法律、金融、商业、投资、保险等众多行业,更需要法务情报的支撑。CLEAR理念在创新提出法务情报理论的基础上,致力于法务情报的商业运营。可以预见的是,随着法务情报商业运营的展开,无论是传统领域还是创新领域的法务主体,都需要法务情报产品助力发展,法务情报理念的推广也将给法务行业带来重大变革。
总之,情报信息的传播让当事人、法务主体等对情报更加熟悉和认可,情报理念的更新给法务情报的发展奠定了社会心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