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情报的传递性

二、法务情报的传递性

情报具有传递性特征,法务情报也具有传递性。法务情报必须是由外界信息源释放并被通过一定的载体和渠道传递给法务主体的信息,而法务主体意识中固有的信息并非传递而来,因此就不属于法务情报。例如,法务主体已经知悉的法律知识,就不属于法务情报。需要注意的是,法务情报的传递性,绝不限于第三人与法务主体之间的传递,法务情报完全可以是情报信息源以文字、图形、影音等各种形式存在并通过媒介传递给法务主体。例如,对于某个人的外貌信息,当然可以由第三人通过语言传递给法务主体,而法务主体也完全可以通过查看该人的监控画面、微信头像、自拍视频等获取这些情报信息。

对于从生活角度来讲已经占有的信息,如果法务主体并没有意识到信息的真正内涵,那么这个信息就不具有传递性,还不是法务情报,最多只是潜在法务情报。如果法务主体在之后意识到了该信息,即传递给了法务主体,那么该信息就由潜在法务情报上升为实在的法务情报。例如,法务主体并未意识到合同中的信息,即使合同就在法务主体手中,也不能认为法务主体获取了该份法务情报,只有当合同中的信息被法务主体所认识,才转化为法务情报。(https://www.daowen.com)

延伸一点,法务情报的传递过程可以简单表述为:法务情报源—法务情报载体—法务主体意识,这个过程并非完全自动和自由的,法务情报源对信息的封锁、法务情报载体在传递过程中的异变、法务主体接受能力的限制等,都会阻止法务情报的传递。因此,如何发现法务情报信息源、如何获取到法务情报信息、如何尽可能实现镜像传递、如何充分认知传递的信息内容等,都是需要法务主体解决的问题。当然,大部分法务主体并不具备这些能力,需要通过专业的法务情报业务主体协助加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