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民意识

一、公民意识

解思忠在《中国国民素质危机》一书中,对中国的公民意识现状做了评述。他认为:新中国成立后,人民当家做了主人,对各级政权实行监督,涌现出一大批焦裕禄、孔繁森式的好干部。然而,那种缺乏独立人格和主人意识的“怕公仆”现象,依然在一些国民身上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尤其是在占全国人口3/4的广大农村地区。

无独有偶,曾经在一个博客上看到这样一个话题——“中国现代化能不能如期实现”,作者的观点是“不能”。对此,他分析了很多的原因,此文中大部分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其中一点让我记忆深刻,就是说中国国民缺少公民意识。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很多普通老百姓见到官老爷们,常常会语无伦次、矜持嗫嚅,事后却不屑一顾地愤愤然;工人见了厂长经理手无着处,眼露惊恐,背后鄙夷;普通干部见了司处局以上的顶头上司面露媚色,点头哈腰,心里盘算着日后的升迁,等等。这种现象的产生,无疑是千年封建奴化教育的影响,国人并没有从人格缺失中觉醒,公民意识遥不可及,尤其是国之强盛所需要的公民意识远远不够。

那么什么是公民意识呢?公民意识是指公民对自己在政治生活中地位和作用的认识;是公民以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为依据,以自身作为国家政治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等活动主体的一种心理感受和理性认知;是对相应的责、权、利的认知和价值取向。具体而言,公民意识包括权利与责任意识、国家与民族意识、平等与公正意识、自由与法制意识、道德与文明意识。

1.权利与责任意识

国家主人意识是公民意识的核心内容,它包括权利意识和责任意识。从权利意识方面来讲,其核心是一切权力的来源是人民,是人民当家做主。据此,可以分解为权利主体意识与当家做主意识两方面内涵。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要求公民树立权利主体意识,即主人地位意识;人民当家做主,要求公民树立权利行使及主体作为意识。村民直选领导机构的农村基层民主模式在中国已经践行20余年,实际效果令人喜忧参半。在一些地方尤其是发达省份的农村地区,村民确实通过选举实现了优质民主,选出让自己满意的人带领大家致富,通过民主协商的方式共同处理村务和分配集体资源。然而也有一些农村地区,贿选以及通过暴力、恐吓等方式非法操控选举的情形非常普遍。不夸张地说,一袋大米或者一个拳头就能换来一张选票。有学者在对外出打工者的问卷调查中问及“您出来后,有没有参加过家乡最近一次村委会选举”,回答“没有”的占50%之多;问及“您经常参加村务决策吗”,回答“从来不”的占59%之多,他们中的大部分人放弃了自己的权利[1]。人民当家做主,要求公民树立权利行使和主体作为意识。从责任意识方面讲,又可分为主动责任意识和被动责任意识。主动责任意识是主人地位与责任意识相统一的结果,而被动责任意识则是主人地位与责任意识相分离的结果。公民既有权利也有责任,权利与责任是统一的。责任意识是衡量一个公民国家主人意识强弱的重要尺度。

2.国家与民族意识

公民是在特定的国家和民族中生存的人,国家与民族意识是萌发和养成公民意识的基础,两者之间应该是统一的。公民的民族意识应推动国家意识深化,促进各民族间的团结和祖国的统一;公民的爱国情感又应促使民族意识升华,有力维护国内各民族互相尊重、和睦相处。那种狭隘的、失去爱国主义精神养护的民族意识,有可能导致完整统一国家的分裂,导致国内各民族间的纷争。因此,在公民意识教育中,必须把国家意识教育与民族意识教育统一起来。

3.平等与公正意识

平等与公正意识是制度文明视角上的公民意识。平等是公正首要的、基本的含义,而公正则是实现平等的制度和环境保障。平等强调全体公民在法律上、人格上都是平等的。而要解决平等问题,又必须强化社会公正。没有公正的制度和环境作为保障,平等很难实现;没有平等作为价值导向,公正又会迷失方向。

4.自由与法治意识

孟德斯鸠曾经很有意思地为自由下了一个定义:“自由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力。”基本上接近了我们所说的自由的真实含义:自由是公民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政治、经济、文化等活动的权利,自由意识是公民对法律赋予自己的各种权利的认识和理解。自由意识作为公民素质的一种反映,体现着公民对法律规定权利的自觉,体现着追求自由与高度自律的理性境界,体现着对社会的责任和对他人自由权利的尊重等。法治意识是公民依法管理国家经济社会事务的思想观念。通过加强法治意识教育,使公民形成法律至高无上的思想观念,可以提高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和有序参与政治的能力,使公民在实践中感悟法治对公民自由权利充分实现的顶级重要性。自由意识与法治意识相辅相成,只有法治的保护,才有自由的可能;也只有自由的实现,才有真正的法治。

5.道德与文明意识

“道德的力量是无穷的”,这是儿时从老师和家长的教导中经常能听到的话,现在还是能在各种书籍中找到这类意味深长的话。公民意识教育是实现“个体公民”向“社会公民”转化的教育,应包含公民个体道德意识教育与社会整体文明意识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