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正义
正义思想在东西方的社会中都源远流长,先哲们都试图说明何谓正义,以何种方式实现正义。但是由于“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化无常”,人们的答案也不尽相同。在柏拉图那里,正义不仅是一个道德的原则,也是一个政治的原则和法律的原则,一个好(善)的城邦应当具有四种美德即智慧、勇敢、节制和正义,其中正义是最高的德性,高于其他三种美德。亚里士多德明确指出,政治制度的正义才是严格意义上的正义,政治制度的正义就在于做到“按比例的平等”,并使每个人享受自己的所有。提到社会正义问题,我们不由得想起马克思和马克思主义经济学。马克思是站在工人阶级——当时的一个弱势群体的立场上,来分析经济问题的,代表了社会的良知和正义。
一方面,公正的社会生活只能通过基本的制度安排才能实现。制度建设对于促进社会公正、正义之所以重要,主要是因为制度的影响十分深刻并自始至终。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实质的问题是建立一系列以社会公平正义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制度。当然,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制度体系建设是一个历史进程,推进这一历史进程的是各个方面具体措施的制度安排相互协调,能够被有效实现,以及有关社会公平正义的理念和习惯的逐步建立。
另一方面,正义对社会的作用正如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所说,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对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来说,就是社会成员普遍地认可社会的正义原则,并且社会制度能普遍地公开地满足这些原则。这是一个组织良好的人类联合体的基本条件。正义在社会中的特定作用是分配特定的权利与义务,决定恰当的分配份额,因此社会的正义观必然影响到社会的效率、合作与稳定。亚里士多德曾说,每一种政体都体现不同的正义观念。如果一个社会中,人们对社会的正义观发生了根本分歧的话,社会就可能发生变革。没有正义的认同,就没有了社会的秩序和合作的基础,最终也必然制约效率的发挥。对社会而言,是动荡与冲突;对社会的组成单位而言,是内耗与矛盾。
作为人类的主体价值追求,正义内涵呈现出复杂性和多元性,不仅完全的、绝对的正义是不存在的,正义的实现途径也是多样的。任何一个社会都不可能达到人们普遍一致认同的完美,这与人们对正义的判断标准和人们对各种正义形式的要求是联系在一起的。然而,一个社会从其社会属性和现实发展要求看,它必须存在着一定的正义取向,同时这些正义取向中必须具备现代文明社会所应该具有的一些基本正义要求,否则整个社会将处于一种正义缺损状态。
与世界上其他民族一样,中华民族从未停止过对正义的追求。然而古代中国的正义观与现代正义理念有着很大的不同。改革开放之前在我国价值领域倡行的是一元化的价值观,即集体主义的价值观,这一价值观强调集体利益的至上性和人们(或社会)在价值理想追求目标上的最终统一性和价值普遍性。伴随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下经济领域出现的利益分化现象,在思想文化领域也出现了由一元价值向多元价值的转变。集体主义的价值观不再作为唯一的价值观念被持有,价值及价值观念表现出了现实过程中的层次性、实践手段上多样性、特殊内容结构上的差异性和丰富性等多元性的特征。价值多元化对社会可能带来双重的影响:一方面,价值多元化能避免一元价值的垄断所致的文化停滞甚至社会停滞;另一方面,价值多元化也可能带来价值的冲突。
我国当前正处于转轨时期,传统的价值一元论受到严重冲击,价值多元化趋势不可逆转。甚至我们可以毫不掩饰地说,功利主义倾向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成为当今中国社会的价值取向。当然,功利主义不是一个贬义词,在经济学中是一个中性词。任何社会都不能离开功利主义,它是社会发展的动力之一。中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国家,长期的贫困落后使得人们对贫困产生了难以言状的恐惧,特别是在改革开放以后,当人们发现与西方巨大的物质差异之后,对财富的欲望达到了空前的程度。但是,这种功利取向应该存在一个限度,即必须有基本的道德和法律约束,超越限度的功利倾向将是霍布斯描述的“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自然状态”。
换句话说,正义社会不是与道德无涉的社会,正义的制度如果没有个人美德的支撑,将是一个僵硬的、没有人的社会;同时缺乏个人美德的正义制度是脆弱的、不可持续的。正义社会应该建立在德性普遍存在的基础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