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德
何谓道德?学术界众说纷纭,我国学者罗国杰的观点是,“道德就是人类社会生活中所特有的,由经济关系决定的,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和特殊手段维系的,并以善恶进行评价的原则规范、心理意识和行为活动的总和。”其中不难看出道德具有三方面的内涵:“原则规范”即为德目;“心理意识”是道德品性的核心内容,属于德性;“行为活动”即指德行。可见,德目、德性、德行三者共同构成人类社会生活特有的道德。
德目,是指道德的条目,它是一定社会对道德文化发展过程中的道德经验的概括,也是社会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对个体道德所做的应然性规定。主要由道德原则、道德规范、道德范畴组成。德行,是指在一定道德意识支配下,由道德主体自由选择而付诸实践并且对他人或社会产生有利或者有害影响的言谈举止。德行是道德意识的外化表现形式。道德主体通过道德选择、道德外化实现自身道德意识对象化,继而通过道德评价不断完善自身、改造社会。德性,是指道德主体的人格境界,它是在道德实践的基础上获得道德认知,经由道德情感与意志作用,上升为道德理想与信念的过程中形成相对稳定的人格形态,而德性作为道德主体稳定的人格形态,有其自身的结构,即道德心理、道德信念和道德品质。德目、德行与德性共同构成了道德的三层含义,当然这三者并不是孤立地存在,而是密切联系的。德目是德行的导向,并在德行中得到发展;德行是德性的外化,并以德性为中枢指导;德性是德目的内化,并以德目为前提基础。
一般来说,道德是依靠羞耻感来维持的人们的自律性行为规则;在传统社会,宗法关系也是维持道德的基本力量。道德和法律在现代社会并没有严格的界限,一些现代国家通过法律把传统道德固定下来,借以更有效地约束人们的行为,例如新加坡的法律对随地吐痰、男子留长发给予惩罚,便是用法律约束替代了道德约束。但一般来说,一种行为如果可以用道德来制约,引入法律就没有必要,否则会增大社会秩序化的成本。道德的社会功能在于降低人际交往中的不确定性,节约社会交易成本。
道德发挥行为约束作用的重要条件是人们社会价值观的一致。价值观有差别,人们就不会有统一的羞耻心,统一的道德规则也就难以形成。例如,在一个社会共同体中,有的人认可家庭雇佣关系,而有的人不认可,不存在统一的羞耻心,那么相关道德的约束力也就难以有效发挥作用。一般来说,一个停滞的传统社会会有固定的价值观,因而有较统一的羞耻心,道德对人们的行为有较强的约束力。
道德对于一个传统社会能够较好地发挥稳定作用。传统社会道德自律压力很大;道德成为稳定社会的主要力量。这种社会对强制性的正式的行为规则没有需求强度,而且正式规则的供应成本较高,非正式的道德自律的实施成本较低,所以,道德是传统社会中最有效、最合理的行为规则。
在现代社会,道德所能发挥的稳定社会的作用受到很大限制。社会的不确定性程度越高,人们的道德自律性就越低,道德维护社会秩序的能力就越弱。但是,机会主义行为会加剧社会的不确定性,增大交易成本,人们在反复交易中为了降低交易成本必然要寻找新的交易规则,以填补道德自律失去后留下的行为约束机制的空缺。于是产生了对法律的需求。当然,我们并不否定道德约束在现代社会仍具有一定的稳定社会秩序的作用。在现代社会中,因职业、兴趣等结成的共同体还会存在,家庭还存在,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难以用法律来约束,或者说法律监督和实施的成本很高,这样便给道德调节留下了发挥作用的余地。
讲了道德,那我们该如何获得道德呢?抽象一点的话,我们如何得道呢?
中国自古就不乏这方面的解释,《说文》中说:“真,外得于人,内得于己也。”朱熹在《四书集注·学而篇》也曾解释:“德者,得也,行道而有得于心者也。”
知道,这是道德主体得道所要经历的最初阶段。处于这种境界的人对道德的理解与践行往往是限于观念层面,而他们所“知”的程度包括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知其然且知其所以然两个层次。由于人是社会中的人,所以,他们就必须接受社会经过长期博弈而得来的结果——道德规范,而这一接受的过程也就是“知”,亦即他律的过程。处于该境界的人,他们大多始终是在被动、懵懂的状态中获得基本的道德知识,对其相应的德行知而不为或无意识而为,对其自身意义和社会意义缺乏基本的觉悟。正因为如此,他们对自身的德行、德性以及社会公德行为的判断与反思缺乏力度,而这无疑需要他律来促使其走向更高的道德境界,实现自身的完善。
行道,是在知的基础上行,是对知道境界的超越。行道境界是指道德主体在知的基础上获得一定的道德意识,并在此意识的支配下,自觉选择并发生有利于他人或社会的行为的境界。这便可分为三个不同的层次,即从道、守道、乐道。从道是指道德主体获得一定的道德意识,受于外界压力而不自愿地采取一定的有利于他人和社会的行为的境界。守道具体指道德主体在从道的基础上,认识到自身的道德责任,守护道德底线,实施道德行为,履行道德义务,体现出道德主体的自主性,但是,它将道德视为一种责任来践行,这有利于德行的实施,但可能会使主体缺乏热情。乐道是行道中的最高层次,道德主体充满热情与激情,自觉自愿地实施有利于他人或社会的道德行为,并从中获得幸福,同时也对周围的人产生行善的号召力和感染力。行道境界是他律性和自律性的综合体现,在从道和守道中他律性非常明显,而在乐道中自律性占据主导地位。最终在道德践行中达到了行为主体理智上的自我确认、情感上的自我满足、意志上的自我坚持和行为上的自我约束。
信道,是得道的最高境界,是指道德主体在深刻领会道德意义、充满道德觉悟的基础上,通过外化体现一定的善,从而达到一种“从心所欲不逾矩”的境界。“从心所欲不逾矩”中所指的“心”应为“良心”,即听从良心的召唤,在良心的指引下行道。而良心是向善的,因此信道也就是信善,即对善的终极追求。善本身就是一种德性完善的境界,给人以价值生存的精神依托,满足人之为人的精神渴求;善也是德性存在的精神基础,支撑着整个道德大厦。信道境界是道德的自由境界,它既扬弃道德的外在的规定性,又扬弃了主体内在的主观性,实现了道德主体在生活实践基础上的他我和自我的统一。在此境界中,道德主体履行道德既不是被迫的,也不是实现他人利益的手段,而是彰显人之为人的自由的一种途径。
所以,得道的发生和发展一般要经历一个由知道到行道再到信道这样一个提升过程,而且往往是纵横交错、相互推进的,呈现为一个螺旋式上升过程。道德是人们长期反复博弈的结果,而人们博弈的终极目标却不是道德,也不是得道,而是幸福。道德是幸福的必要条件,幸福绽放在道德的星空下,离开道德也就无所谓幸福;得道是人们通向幸福的阶梯,步步高升的阶梯意味着得道的境界的提升,也意味着幸福之花开放得更加灿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