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伦理

二、伦理

就学科语言而言,“伦理”与“道德”这一对概念,是对西方语言中的“the ethical”和“the moral”的翻译。因此,我们有必要先分析一下西方思想史上的这一对概念。“伦理”在古希腊文中为“Ethos”(习惯、习俗)。早在荷马史诗《伊利亚特》中,就已经出现了这个词,意思为人的住所或居留之处,用来指称人居住于其中的敞开的场所。后来意义扩大,表示风俗、习惯以及所形成的人的品格和气质。伦理是相关于品格和风俗习惯(也就是广义的一切规范、典章和制度)的。亚里士多德说:“把习惯(Ethos)一词的拼写方法略加改变,就成了‘伦理’(Ethike)这个名称。”它的字面意思是与品格相关的,而它来自习惯和风俗,“品格的德性来自习惯”。

伦理,是一种实体性的特定的社会关系,它包括社会生活的全部过程,是一种包含着道德与法同时又高于道德与法的一类社会现象。伦理实质上是法与道德的统一。伦理关系则是人与人之间体现或合乎伦理规定的关系,而且是一种普遍的社会关系。伦理关系从其发生机制而言,是在人类的社会实践活动中,产生、发展于主体间的具有伦理意义的社会关系。实际上,人们的任何交往活动都是一种客观的活动,所谓客观性,就是指它是主体与主体之间的一种互动。而它的主观性,则是指任何交往都内蕴着体现人类的交往主体间的价值意蕴,即它的伦理意义。

社会伦理提供一个社会所认可的合理性价值体系,决定社会认可的行为方式及社会的运作模式,是社会文化的内在凝聚力,因而,社会伦理的转型往往与巨大社会变革(包括教育及道德教育变革)相伴;反之,新的政治经济制度确立后,往往都要重建社会伦理体系,以论证自身在道德上的合理性。与之相应,在社会发生变动后,教育及道德教育的理念、内容与方式也要通过自身的变革,适应新的社会,特别是新的社会伦理观念,以获得自身赖以存在的道德合理性。

因此,在一定的意义上,任何一种人类的交往关系都具有伦理的蕴涵,因而都又可称之为伦理关系。一定的伦理关系是一定的交往实践得以展开与顺利进行的基本前提,因此,伦理关系是人类的实践活动的一种定在,没有伦理关系,不可想象人类的实践活动还能得以展开。或者说,伦理关系没有处于一定历史性的合理正常状态,人类的交往实践就会受到影响或损害。正是因为伦理关系是人类交往实践的一个基本层面或基本要素,所以,从伦理关系的意义上看,它是人类社会的一种具有普遍性的社会关系,而从它作为任何实存性的社会关系的意义上看,它又只是这些社会关系(如政治关系、家庭关系等)的一个子结构。它在人类的交往活动中产生,同时,又作为交往实践的一个基本条件而在实践中发挥应有的功能。

前面说的道德规范以及其变更只是社会伦理转变的表现形式,社会道德主体的重新定位才是社会伦理转型的核心问题。社会道德主体是指对整体社会生活和个人生活的善恶进行判断,制定社会生活和个人生活的道德标准的权利主体。迄今为止,依据道德主体的不同,人类文明共经历了三种性质的社会伦理,第一种是神谕性的社会伦理,第二种是公意性(或者说是以公意的名义命名)的社会伦理,第三种是个体性的社会伦理;每次社会伦理转型,都伴随着道德教育伦理范式的变化。

社会伦理的底线不容逾越。其实,法制底线也好,伦理底线也罢,都是人类实现互助和互利这一基本愿望的必需。社会转型期往往也是道德阵痛期,个体自主意识固然得到凸显,但自律精神却相对薄弱。维护社会伦理道德,尊重人权和人性,是起码的社会良知。一些人在生活中受到了一些刺激,便放弃人之所以为人的基本道德律令,做出不堪的反社会行为,在犯下滔天罪行的同时,也铸成了个人的悲剧。

所以,在《世界新闻报》窃听丑闻中压倒默多克的并不是“窃听”,而是窃听背后的人类共有的伦理底线,和这个社会守护这个底线的自觉——4 000多或名人或普通平民成受害者,这是难以容忍的恶行。新闻传媒也好,默多克也罢,栽就栽在令他大获成功的土壤中,他过度利用了这个让他获利的土壤,挑战社会伦理底线,最终被这片土壤抛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