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贪腐与法制
前面我们说的比较抽象,我们来看一个很现实的社会问题——贪腐。我们谈起贪污腐败都会咬牙切齿,其实质也在于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公义和伦理道德。贪污是腐败的核心,也是其主要表现形式。中国历史悠久,远在夏朝末年,贪贿风气已很严重。据《荀子·大略》记载,当时成汤求雨的祷词中,提问六件失政之事,三项便是贪贿问题。我国杰出的历史学家和社会活动家吴晗先生曾在他著名的《论贪污》一文中明白地指出“贪污这一现象,假如我们肯细心翻读过去每一朝代的历史,不禁令人很痛心地发现‘无代无之’,竟是与史实同寿”“一部二十四史,充满了贪污的故事”。我国著名历史学家翦伯赞在其《贪污列传序》中也提出,“自殷商以降,跟着私有制财产制度和阶级国家的成立,贪污遂成为统治阶级的职业”。
美国学者约翰逊(Johnson S.)等曾指出“规则型体制及其执行本身必须首先为其诚实和效率建立声誉。这需要花费很长的时间,即使有了声誉,也要有严格的监督……在许多国家,高层政府努力制定和执行可依赖的治理体制,而中层政府官员利用新获得的权力迅速中饱私囊,因此毁坏了高层政府的努力。在大多数转型国家都明显存在着这类问题。”
贪污腐败之所以发生,且不管如何众说纷纭,其实无非有三个层面的原因。其一是个体原因。某些组织的从业人员个体品质败坏对职务犯罪的产生具有决定性的影响,某些财务人员被物质金钱迷住了心窍,为贪图享乐,个人私欲恶性膨胀起来,贪婪地去追求个人需求,当自己的有限的合法收入满足不了日益膨胀的贪欲时,就会用非法手段侵占国家和集体的财产,形成犯罪心理。某些人员的法律知识匮乏,个人法制观念淡薄,责任感差,把手中的权力当作了捞取金钱的资本,异化为个人牟私的工具,最终必然走上犯罪道路。其二是从众心理。其他人的不廉洁必然会对下面工作人员产生心理反差,一旦失衡,便会出现你贪我也贪,不贪白不贪的心理;再则,领导如有腐败行为,一般都绕不过财务人员,会被会计、出纳人员所掌握。按会计法规定,财务人员对领导的不合理财务行为,有监督、向上级反映或拒绝办理的权利,但领导有权决定财务人员的升迁、收入。在一些企业,财务人员多为招聘人员,领导可以决定他们的去留。时间一长,财务人员要么成为领导的心腹“自己人”,要么被挤走。于是领导、会计、出纳人员互相隐瞒,互相利用,甚至互相勾结,合伙同谋作案。其三是法律制度漏洞。如果制度体系中缺乏严格的监督机制,尤其在某些方面尚处于无监督的状态,起不到早期预防的作用。在社会风气不正的情形下,一些知情人对职务犯罪也难以举报揭发,恐怕招致打击报复,致使一些财务犯罪分子有恃无恐,逍遥法外,进而发展成大案。
我们无意在此向大家介绍各种贪污腐败的现实案例,大家可以通过各类媒体或者搜索工具获得足够多的信息。我们主要是向大家阐释贪污和法制的有关问题,让我们从社会制度结构——包括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和实施机制等方面——来思考个人或群体贪污行为的制度约束。
归根结底,贪腐行为是一个人的行为异化,因为它是一种在游戏规则之外的寻租行为。如果当事人用一种不被其他人所预期的方式违反游戏规则并能从中获取不合理收益的行为,那么腐败就产生了。换句话说,行为人突破了制度的约束,采取了不合理的手段,获取了不合法的收益,危害了社会的利益,造成了社会福利损失。
在本章引言中所述及的《世界新闻报》窃听丑闻中,就暴露出来个别警员非法将一些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世界新闻报》,一些高级警官也卷入其中,这类型公职人员的腐败行为已经严重刺伤了英国民众的神经。也许英国太远,我们身边的贪腐案例比比皆是,我们该如何自醒呢?对于我们而言,作为社会中的人,我们要恪守职场规则,严遵职业操守,远离职务犯罪,不要触及法律制度高压线和社会伦理道德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