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巨灾风险
巨灾风险或巨灾事件作为一种灾难,不同于普通的风险事件。普通风险事件通常影响某个个体或少数几个对象,巨灾则会影响数千人、一座或几座城市,甚至是一个国家的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当灾难发生时,不仅仅带来大规模的损害,通常还会给正常的社会秩序带来冲击,可能导致一个地区的社会治理机制无法正常运转,使社会秩序陷入混乱。人们对巨灾风险的认识,一般停留在小概率、高损失风险事件上。而关于巨灾的具体概念一直没有达成共识,不同学科领域的专家根据自己的研究需要,提出了不同的巨灾定义。常见的主要从以下三个角度来认定。
第一,从致灾因子强度看巨灾。主要考虑各类致灾因子强度指标,当地震、洪水、强台风等致灾因子强度达到一定程度,足以对国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时,即为巨灾事件。如国外学者将由超强度致灾因子导致的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定义为巨灾;国内有学者认为巨灾是各类自然灾害中级别最高或接近最高级别的灾害,并给出相应的巨灾标准:地震(震级>7级)、洪水(50年以上一遇)、强台风(风力≥12级,风速>32.6米/秒)、大火山喷发、大海啸、大飓风以及大陨星碰撞地球等。从事地质学研究的专家一般持这一巨灾认定观点。
第二,从灾害损失结果看巨灾。灾情结果可分为经济损失金额和人员伤亡数量两类。有学者把死亡1万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按1990年价格)100亿(含)人民币以上视为巨灾。瑞士再保险公司将财产损失总额达到8540万美元,或者在单一财产损失中,轮船损失达到1720万美元,航空损失达到3440万美元,其他损失达到4270万美元;死亡或失踪人数达到20人,或受伤人数达到50人,或无家可归人数达到2000人作为巨灾认定的起点。美国保险服务局财产理赔部规定:“在财产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中,巨灾是导致被保险财产直接损失达到或超过2500万美元,并影响到相当数量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的事件。”受灾人口、死亡人口、受灾面积、成灾面积、直接经济损失等是常见的灾情指标,以一个或多个灾情指标为巨灾认定基础。从事保险和金融管理的专家倾向于这一巨灾认定标准。
第三,从灾害系统论角度看巨灾。这一定义下的巨灾需要综合致灾因子强度和灾情指标数值,超出特定主体的承受界限即为巨灾。联合国国际减灾战略(UNISDR)定义巨灾是引起社区或社会功能严重受损,造成广泛的人身、物质、经济和(或)环境损失,超出受影响社区或社会利用自身资源应对能力的突发灾难性事件。北京师范大学史培军认为“百年一遇的致灾因子(地震震级>7级),造成10000人以上的死亡或失踪,1000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00000平方公里以上的成灾面积的灾害为巨灾”。此外,著名保险学者王和指出,巨灾是导致大量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对区域或国家经济社会产生严重影响的自然灾害和人为灾难。西南财经大学卓志认为巨灾是突发的、不可预见的、难以避免的、能够带来巨大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的自然灾害事件。
除了从上述三个角度进行定义,还有学者从定性的角度给出巨灾狭义和广义的定义,如朱伟忠等(2016)认为“狭义的巨灾指突发的、难以避免的、破坏力巨大、伤害面积广、财产人身损失严重的重大自然灾害,如特别严重的地震、洪水、台风、泥石流、干旱等灾害。广义的巨灾除了自然灾害,还包括重大社会安全事故等人为灾难风险,如恐怖主义袭击、核泄漏、传染性疾病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从应对突发事件角度对突发事件进行界定,规定“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其中,“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与本书所研究的“巨灾”事件比较接近,可以参照以加强对巨灾的理解。需要指出的是,由于每个地区的灾害特点、人口密度、经济发展水平等存在差异,巨灾定量角度的界定很难统一,从定性角度出发则可以很大程度上避免量化指标不符合地区实际情况的问题。基于灾害系统特点和宁波巨灾保险实践特点的考虑,本书将巨灾定义为“由台风、龙卷风、雷击、暴雨、暴雪等气象灾害以及由此引起的洪水、泥石流、突发性滑坡及水库溃坝、漏电和化工装置爆炸、泄漏等次生或衍生灾害”。自然巨灾认定参照致灾因子强度标准,当气象部门发布的灾害天气数据达到约定的巨灾级别区域降雨(雪)量的认定标准时,启动巨灾理赔;意外事故的巨灾性质则参照灾害损失后果标准,如公共安全或公共卫生事件(事故)一次事故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10人及以上重伤(含死亡)的视为巨灾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