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尚未真正落地

三、 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尚未真正落地

巨灾保险制度建设过程中的关键和核心就是偿付能力问题。从宁波巨灾保险酝酿时期开始就面临制度偿付能力的考验。2013年,“菲特”台风造成宁波地区直接经济损失333.6亿元,占当年财政收入1650.8亿元的比例为20%,此前2012年“海葵”台风带来的经济损失113.55亿元也占到当年财政收入的7%,可见台风巨灾对宁波城市经济的影响十分巨大(一般认为该比例在1%以下影响一般,1%—10%则影响较大)。在巨灾基金积累期内,若灾害损失超出保险机构责任限额和巨灾基金累积额时,保险机构准备金不足以兑现对投保人经济损失补偿的承诺,巨灾保险制度就会被“击穿”,面临商业意义上的制度破产。

为了避免这一结果的出现,巨灾保险制度的一个重要设计是建立风险资金池,将少灾年份的保费盈余积累起来作为大灾年份的赔款准备,在时间上将巨灾风险进行分散。但从目前的财务制度来看,公共巨灾保险并不享受税收豁免,承保机构需要缴纳增值税及附加、印花税等税金,提高了巨灾保险的运营成本,不利于充实承保机构偿付能力。同时,新一轮承保方案规定巨灾风险准备金积累以三年合约承保期为限,承保期满后将统筹用于政府巨灾救灾支出,本轮承保期内“不得动用前轮风险准备金结余”。这一规定也不利于巨灾风险资金的有效积累。巨灾基金制度需要进一步优化,巨灾基金资金来源渠道相对较窄。区域性的巨灾保险项目推动较为滞后,科学的市县两级财政分担机制尚未形成。

此外,商业性巨灾保险发展迟滞不前,面临困境。宁波市较早就提出要发展商业巨灾保险,作为多层次巨灾风险保障体系的重要补充。然而,由于相关的理念宣传、政策引导、政策支持力度依然薄弱,保险机构研发、推出商业巨灾保险的积极性不强,目前仅人保财险研发设计了一款商业巨灾保险产品。鉴于商业巨灾保险与家庭财产险等商业保险重合度较高、公众巨灾风险和保险意识不强、存在较大逆选择风险等因素,商业巨灾保险还难以面向市场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