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湖北
湖北省的巨灾保险试点工作虽展开较晚,但充分借鉴各地经验,承保工作非常细致广泛。2016年7月武汉发生严重的城市内涝以后,湖北省历时3年,在2019年6月出台《湖北省巨灾保险试点方案》,选择风险集中、意愿较强的武汉、十堰、黄冈和恩施4个市州率先进行试点。
1.巨灾保险方案
湖北省巨灾保险的保障范围包括:因暴雨、洪涝以及由此引发的突发性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水库溃坝、内涝等次生灾害,灾害造成的人身伤亡(失踪)、农房倒塌、大宗农产品绝收或死亡,以及政府可能面临的巨额财政支出等。各级政府支付年度保费近1亿元,全部由省级试点地区财政分担,其中十堰、黄冈和恩施的贫困县市区保费由省、县财政按6:4比例分担,非贫困县市区按5:5比例承担,武汉市按省、市财政3:7比例分担,个人无须缴纳。由此可见,湖北省的巨灾保险是由政府财政全额承担,由省、市(州)、县(市、区)三级财政全额出资为试点地区所有居民缴纳相关保费,具有一定的政府福利性和普惠性。根据湖北省各试点地区历年来的灾害特点,保险方案分别采取传统保险和指数保险模式,其中武汉市试点指数保险模式,其他3个市州试点传统保险模式。巨灾理赔触发条件为四级以上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机制和承保区域内发生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达到橙色预警级别。只要满足这两个条件,巨灾保险自动触发启动。借鉴深圳的相关规定,湖北省对试点区域范围内所有人口实行保障,包括常住人口以及临时来试点地区出差、旅游、务工的流动人口,试点区域内所有人口(含流动人口)发生死亡(失踪)时,每人最高可获赔10万元,最大限度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相关权益;农村居民住宅倒损的,每间全倒房屋赔偿6000元,每户最高可获赔5万元;水稻、玉米根据不同生长阶段及受灾程度分段赔付,每亩最高可获赔200元;生猪每头最高可获赔150元。承保标的和赔付标准较好体现了保基本、保主要、保关键的原则,通过保险途径,努力化解巨灾风险带来的家庭财产损失和农业经济损失。除了损失补偿,湖北巨灾保险方案还体现了扶贫扶弱的导向。试点市州在湖北地域上具有一定代表性,且有3个市州属于国家深度贫困地区,巨灾保险使试点地区的农户和居民不因遭受暴雨洪涝灾害而致贫、返贫,与党中央打好脱贫攻坚战的要求十分契合,较好体现了扶贫优先的政治导向和工作取向。
《湖北省巨灾保险试点方案》指出,巨灾保险试点工作由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应急管理厅、湖北银保监局等七部门共同组织开展。由人保财险、太平洋财险、平安财险、国寿财险、中华联合财险、太平财险、国元农险和大地保险等八家保险公司组成共保体进行承保和理赔,其中人保财险湖北省分公司为首席承保人,负责牵头共保体公司做好宣传发动、承保签单、查勘定损、赔款支付及防灾防损等工作,并建立灾害准备金。共保体方式集合了全省优质保险资源和技术、服务力量,充分发挥了保险公司损失评估、风险管理等技术优势。湖北省组建的共保体从每年收取的巨灾保险保费中扣除再保险保费支出、赔款支出和经营费用等成本后,将预留5%利润后的营运收入部分全额计提巨灾风险专项准备金。此专项准备金账户由首席承保人设立,省财政厅与首席承保人印签共管,专项管理,切实保障了巨灾保险准备金的安全,为巨灾保险后期理赔留足了空间,减轻了财政负担,较好实现了财政资金和保险机制的有序良好结合。截至2020年,湖北省的巨灾保险共覆盖了21个市县,居民个人也可以通过中国平安、中国人寿等保险公司营业厅咨询并购买。
2.制度实施成效
湖北省的巨灾保险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2020年7月,湖北省武汉市遭受暴雨洪水灾害,东西湖、江夏、蔡甸、新洲、黄陂5个涉农区开展了“强降水指数保险”试点工作,共安排巨灾保险费2050万元。灾情一发生,财政已经将2050万元的巨灾保险资金全部拨付给人保财险公司,完成巨灾保险的投保。根据巨灾保险触发理赔标准,初步估损超6000万元,相关承保公司已支付赔款1493万元。这一制度使得巨灾发生后的救灾工作响应高效,理赔迅速,政府负担也被极大地减轻,为湖北省救灾抗灾工作节约了宝贵的时间,也赢得了人民群众的一致好评。
财政承担所有的巨灾保险费用,这对湖北来说是一个不小的压力。湖北省本身经济并不十分发达,与广东等地区相比,财政资金相对缺乏,而湖北巨灾保险方案除了惠及群众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等民生事项,还承担了巨灾造成的庞大的农业经济损失,扩大的保障责任加之相对缺乏的财政资金,很容易引发财政风险。湖北省也做出了一定的努力和尝试,正在逐步引入相关的市场调节机制。例如引入一定的商业性保险,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在惠及民众的同时,也保证了财政资金的稳健和健康流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