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实施阶段

一、 实施阶段

1.2014—2017三年试点阶段

2014年3月,宁波市被列为全国首批巨灾保险试点城市之一。2014年11月,宁波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开展巨灾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4〕211号),实施公共巨灾保险制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宁波分公司”)作为首席承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以下简称“太保宁波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宁波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国寿宁波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宁波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以下简称“大地宁波分公司”)5家保险机构组成共保体,共同承接公共巨灾保险业务。当时,宁波市民政局代表宁波市政府作为投保人,与人保财险宁波分公司签订了公共巨灾保险合同。

试点期间,公共巨灾保险项目一年一签。首年宁波市财政出资3800万元,向共保体承保机构购买了3亿元的居民家庭财产损失救助保险和3亿元的居民人身伤亡抚恤保险;2015年11月保险到期后,宁波市财政安排400万元将保单延期至2015年12月31日。2016年开始,巨灾保险项目新增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救助保险,保额1亿元。2016年和2017年,宁波市财政每年出资5700万元,向保险机构购买3亿元的居民家庭财产损失救助保险、3亿元的居民人身伤亡抚恤保险和1亿元的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救助保险。根据公共巨灾保险合同的约定,因台风、暴雨、洪水、龙卷风等自然灾害造成居民住宅进水20厘米以上或房屋定程度为“损毁”的,居民家庭可获得500元至2000元不等的救助赔付;造成人员伤亡的(含雷击),可获得1万元至10万元的抚恤赔付,因巨灾期间见义勇为导致伤亡的,再增加1万元至10万元的抚恤赔付;因发生突发公共安全事件造成人员伤亡的,可获得1万元至10万元的抚恤赔付,并按每人每天90元的标准作为救助安置费用进行赔偿,最长时限90天。

公共巨灾保险对提高宁波市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发挥了积极作用,得到了社会的充分肯定。政府出资设立公共巨灾保险,对受灾群众既是救助也是安抚,既体现了政府对受灾群众的关爱,也十分有利于稳定灾民情绪和开展灾后自救,促进了政府、市场与社会组织共同参与公共救助体系的建立。三年间,市财政共安排公共巨灾保险保费资金15600万元,为全市1000万城乡居民及外来人口提供赔偿,为其中16.6万户次的受灾家庭(人员)支付了9634万元的救助款(抚恤款)。国内众多媒体均对宁波市公共巨灾保险给予高度关注。《中国社会报》于2015年7月27日刊登了《宁波:巨灾保险抚平“灿鸿”创痕的成功实践》一文,报道了宁波市公共巨灾保险工作,做出了“不断完善,宁波奔跑在市场化应对自然灾害的路上”的评价。《人民日报》于2015年8月5日刊登了《政府、市场与社会组织合力建设公共救助体系巨灾保险的宁波样本》,对宁波巨灾保险进行解读,认为宁波市“赔防结合,公共救助体系初见雏形”。2015年8月17日,浙江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办的《浙江改革》简报也专题刊发了宁波市公共巨灾保险制度。网上舆论同样给予了关注,百度搜索关于宁波市巨灾保险的报道和评论达到上万条,总体给予了积极评价。

公共巨灾保险试点期经营结束后,公共巨灾保险已形成鲜明的“三险、三补、一金”保障模式。“三险”即承保因台风、暴雨和洪水三类宁波最易发多发灾害造成的市民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保险。“三补”指保险补偿,包括家庭财产损失救助、人身伤亡抚恤和见义勇为人身伤亡增补抚恤三项费用,特别是居民在巨灾期间因见义勇为行为导致死亡、残疾的,由保险机构赔付最高每人10万元的见义勇为增补抚恤费用。“一金”即巨灾风险准备金,保险公司巨灾保险当年经营若有结余,全额提取巨灾风险专项准备金,每年累计滚存,以提高抗风险能力。作为国内第二个正式实施巨灾保险制度的地区,宁波市公共巨灾保险制度首创的家庭财产损失加人员伤亡的保障模式得到了各界的认可,全国各地的政府部门和保险同业纷纷前来宁波学习交流巨灾保险实施经验,对浙江、江苏、湖南、海南等省份以及重庆、厦门、台州等城市设计推广巨灾保险起到示范作用。

2.2018—2020年第一轮正式实施阶段

自2018年1月1日起,宁波市公共巨灾保险进入第一轮正式实施阶段,保险责任期限3年。2019年3月,主管部门由民政部门变更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巨灾保险工作。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巨灾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7〕151号)精神,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了由人保财险宁波分公司为首席承保人,太保宁波分公司、平安宁波分公司、国寿宁波分公司、阳光宁波分公司、大地宁波分公司组成共保体,共同承担巨灾保险保障责任。制度实施期间,公共巨灾保险项目的制度建设得到发展,修订完善了《宁波市公共巨灾保险理赔服务工作手册(2018—2020年)》,提高灾害防御应急响应及应对灾情的处置能力;修订完善了《宁波市巨灾保险基金会章程》和《宁波市巨灾保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保障巨灾基金工作顺利开展;通过公开招标落实巨灾基金资金银行存放工作,确保资金安全管理,实现巨灾基金的保值增值。

2018—2020年,宁波市财政每年安排公共巨灾保险经费5100万元,向保险机构购买总保额为7亿元的自然灾害救助保险、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事故)保险和附加见义勇为保险。自然灾害救助保险保费为4500万元,保额为6亿元,突发公共安全保险保费600万元,保额为1亿元。3年共安排巨灾保险工作经费15300万元。和2014—2017年试点期方案相比,新的一轮3年期公共巨灾保险方案在保险责任、赔付标准、理赔触发条件等方面都进行了全面优化升级。

保险责任范围由台风、龙卷风、雷击、暴雨及其引发的泥石流、滑坡、水库溃坝、漏电、化工装置爆炸、泄漏等次生或衍生灾害,扩大到暴雪灾害;因自然灾害造成住宅进水救助赔付标准由原来500元、1000元、2000元三档调整至5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四档;人员伤亡救助抚恤由原来的1万元至10万元调整至2万元至20万元;发生火灾爆炸、群众性拥挤踩踏、恐怖袭击等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在无法找到事件责任人或责任人无力赔偿情况下,救助抚恤同样由1万元至10万元提高到2万元至20万元;对需要救助安置的受害者,由政府出面给予每人每天90元的救助补偿提高到150元,最长时间为90天。另外,在上述保险事故发生时,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导致自身伤亡的,再增加2万元至20万元的抚恤赔付。2020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根据宁波市国家保险创新综合试险区实施领导小组《关于发挥保险社会治理功能促进我市防疫情促复产的实施意见》(甬保试〔2020〕1号)精神,在《2018年—2020年宁波市公共巨灾保险合同》的基础上,增加了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性肺炎疫情防控的医务人员、志愿服务者、基层干部及其他一线工作人员,在疫情防治工作期间因感染或发生其他意外事故的,最高给予20万元的人身伤亡抚恤理赔。

2018—2020年巨灾保险实施以来,社会反响较好。一是有效补偿了受灾群众财产损失。三年来共启动巨灾保险理赔13次,其中,5次台风灾害、4次强暴雨、1次雷击、1次火灾爆炸、2例见义勇为,报案户数91626户次,定损41730户,支付家庭财产损失救助理赔2833.47万元,人身伤亡抚恤508万元,合计3341.47万元。二是有效减轻了政府救灾工作压力。通过引入公共巨灾保险,保险公司按照合同契约组织专业人员全程参与减灾救灾工作,并利用专业优势向受灾群众提供快速、精准的保险救助理赔,不仅减轻了政府在抗灾救灾期间人力、财力的压力,而且推动了巨灾损失补偿从以政府为主向政府与保险市场共同承担的模式转变。三是构建了完善的巨灾风险救助体系。经过三年实践,保险范围、赔付标准、远程定损管理系统、理赔队伍和工作机制,以及巨灾基金和巨灾风险专项准备金等为主要内容的巨灾风险救助体系不断健全完善。以公共巨灾保险为纽带,把政府部门、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与保险机构紧密联系在一起,实现了灾前防范宣导、灾时应急避险、灾后定损救助的协同配合,提升了全社会灾害综合管理救助能力。公共巨灾保险已成为宁波市保险创新和社会治理的一个亮点工程。

3.2021—2023年新一轮实施阶段

在首轮3年期正式公共巨灾保险实施的基础上,2021年5月,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宁波市公共巨灾保险工作实施方案(2021—2023)》。新一轮公共巨灾保险承保期限仍为三年(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公共巨灾保险保费由市政府全额出资4100万元,保障险种新增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保险”,并对相关保险制度进行了优化完善,目前正处于实施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