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巨灾保险制度经验启示

第七章 国内外巨灾保险制度经验启示

纵观我国保险发展历史,巨灾保险起步较晚。1952年,根据《关于实行国家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财产强制保险及旅客强制保险的决定》,国家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的财产绝大多数办理了保险,这些保险的责任范围均包括地震等巨灾责任,但是其覆盖范围以及保险费率等均不完善。1959年,因历史原因,我国全面停止了国内保险业务,刚有雏形的巨灾保险制度因此夭折。直到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后,企事业单位的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船舶保险、货物运输保险的责任范围均包含了洪水、地震等巨灾风险保障责任,巨灾保险开始萌芽。1998年,我国开始提出探索建立巨灾保险体系的设想,但由于我国的巨灾保险市场不健全,制度也欠完善,人们对巨灾保险的认识不足、投保意识不强等原因,巨灾保险一直停留在设想阶段。2008年汶川地震发生后,建立巨灾保险的重要性得到进一步认识,各地纷纷开始区域性巨灾保险的试点工作。随后国务院在《国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2016—2020年)》中再次强调巨灾保险法律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原中国保监会明确指出加快推动《地震巨灾保险条例》的出台,并进一步落实《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各地巨灾保险试点进入蓬勃发展的新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