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灾风险准备金的积累和管理

二、 巨灾风险准备金的积累和管理

从2018年开始,宁波市政府每年从巨灾保险工作经费中按20%的比例计提巨灾风险准备金。第一轮正式巨灾保险合约期间,每年从公共巨灾经费中提取1020万元,3年已累计计提3060万元。三年来,巨灾风险准备金计提和使用管理办法不断改进,巨灾风险准备金制度得以完善并真正建立起来。根据《关于印发宁波市巨灾风险准备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甬巨险办〔2018〕2号)和《宁波市公共巨灾保险工作实施方案(2021—2023)》(甬政办发〔2021〕18号),巨灾风险准备金每年根据公共巨灾保险经费实时计提,原则上每年从公共巨灾保险经费中按不低于20%的比例计提,作为大灾年份承保机构的赔款储备。当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事故)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承保机构当年赔付金额超过当年实收保费时,可以动用巨灾风险准备金支付超额部分。准备金由宁波市应急管理局监管,对准备金账户实行专户管理,独立核算。在三年承保期内,巨灾风险准备金按年计提,逐年滚存,用于应对本轮合约期间保障责任的履行和赔付。

与宁波市2018年—2020年巨灾保险首次正式实施阶段相比,2021年—2023年新一轮巨灾保险实施方案对巨灾风险准备金的计提方式、监管主体和使用限制进行了优化,并新增了盈余回调机制。根据新一轮承保方案规定,巨灾风险准备金的使用以三年承保期为限。承保机构承保期满后,巨灾风险准备金若有结余,结余部分在准备金账户中累积,统筹用于巨灾救灾支出。准备金的管理与使用以承保期内巨灾风险准备金累积总额为限,不得动用上一轮风险准备金结余资金。新增的盈余回调机制规定,若当年赔付支出低于保费的20%,根据承保机构盈余统计(扣除当年赔付金额、税费、运营费用和防灾防损服务费用),预提盈余的20%作为防灾防损服务费用和巨灾风险准备金的补充,其中,30%计入防灾防损服务费用,70%计入巨灾风险准备金。三年期满后,留存经费滚入下一轮防灾防损服务费用和巨灾风险准备金,经费由首席承保机构代管,宁波市应急管理局按规定监督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