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培育和发展再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

四、 积极培育和发展再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

再保险作为巨灾保险风险转移的最主要手段,其发展关系到一国巨灾保险能否顺利开展。强大的再保险市场为巨灾保险分担大部分风险,大大增强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加勒比地区的巨灾保险和日本地震保险制度就是十分成功的案例。当前,我国再保险市场机构数量过少,国内再保险市场发展缓慢,国内对再保险认识不足,严重阻碍了巨灾保险的发展,急需实行改革,完善再保险市场。应建立完善巨灾风险基金制度和开发相关证券产品,利用资本市场在更大范围内分散巨灾风险。巨灾证券化是将巨灾风险转移到资本市场,通过发行巨灾期货和巨灾债券等金融产品来让资本市场与保险市场挂钩,突破了原存在与各个保险人间的风险转移模式。巨灾证券化通常作为第三级巨灾风险分散渠道,成为除政府财政支持以外最有力的保障,在资本市场筹集资金非常迅速。相比财政拨款,巨灾证券化组成的资金更加灵活,有利于前期巨灾保险机构的投资运作,充实巨灾保险基金。此外,公众投保的激励机制、良好的防灾减灾措施和较高的投保率也是巨灾保险持续运营的有力保证。加勒比巨灾风险保险基金应对大数定律不满足的做法就是尽可能在空间和时间上将风险分散。

综上所述,宁波公共巨灾保险在政府治理领域已有长足的经验,救助效率提高,群众反映良好,服务型政府角色体现鲜明,在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上表现优秀。从公共巨灾保险项目的风险保障设计以及追求财政资金效率方面考虑,保险机制的风险分散和风险管理功能还可以进一步发挥,灾害治理效果仍有进一步拓宽的空间。在已有众多地方巨灾保险试点经验基础上,结合国际巨灾保险制度做法,通过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结合我国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管理的办法要求,未来可以尝试将巨灾风险逐步转移到保险市场,探索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巨灾保险体系。重构灾害治理的组织体系,全面整合市场和社会力量,形成高效的灾害治理机制。在实施路径上要求真务实,勇于创新,将科学的顶层设计与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相结合,确保制度的尽快建立和发挥作用。[3]

【注释】

[1]承保深度指保费收入占当地GDP的比例。

[2]杨天一:《多层次风险分散机制下地震保险的实践与思考》,《保险职业学院学报(双月刊)》2017年第2期,第49页。

[3]王和:《“新型举国体制”下巨灾保险新出发》,《清华金融评论》2020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