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种经营模式

一、 三种经营模式

虽然大多数国家的公共巨灾保险离不开政府的参与,但并非每个巨灾保险制度都有政府的身影,根据政府的参与程度,公共巨灾保险分为政府主导型、政府市场合作型以及完全市场型三种经营模式。

1.政府主导型

政府主导型是指政府作为主要保险人直接供给巨灾保险,往往采取强制性或半强制的巨灾保险模式,并由政府提供再保险支持。在该模式下,巨灾保险基金由国家筹集资金并进行统一管理,包括确定保险范围、定价、承担最终风险。政府在巨灾保险市场上充当主导者,商业保险公司只负责保单销售和理赔服务。政府可以采用法律手段提高巨灾保险的强制性,或者以保费补贴等政策优惠措施鼓励或半强制居民投保。一般在同地区采取统一费率和单一险种的做法。

政府主导型巨灾保险模式的典型代表是美国。其中,全国性的巨灾保险是国家洪水保险计划(National Flood Insurance Program,NFIP),NFIP由美国政府部门负责厘定保险费率、制定防灾建设标准和从事相关研究等工作,委托私营保险公司代收保费、垫付赔款,以扩大保险政策的地理范围和影响力。联邦政府设立洪水保险基金,用来管理保险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收不抵支时可以向财政部申请贷款。为了稳定保费收入,国家以立法方式要求居民在获得联邦政府住房抵押贷款或得到政府救助前,必须购买洪水保险。为了减少赔款支出,采取以社区单位投保、覆盖面扩展到全国的方式来分散风险。经历一系列改革和调整,NFIP的覆盖面不断扩展。截至2017年3月,美国境内有22235个社区参与了NFIP,洪水保险基金也在大多数年份实现自收自支,减轻了政府财政的压力。典型的地方性巨灾保险有佛罗里达飓风巨灾基金(Florida Hurricane Catastrophe Fund,FHCF)。FHCF由佛罗里达州政府于1993年通过立法设立,其目的是为该州财产保险公司提供一种价格低廉的非商业再保险,承担部分飓风巨灾损失,以提高原财险公司的承保能力,缓解巨灾财产再保险费率上涨的压力。FHCF由州政府直接管理,享有多项优惠政策,如联邦和州政府的税收减免优惠、所有佛罗里达州的原财险公司强制参与、州政府允许其发行收入债券等。该基金的成功运作,扩大了佛州再保险市场的承保能力,降低了再保险费率,稳定了飓风保险市场。

2.政府市场合作型

政府市场合作型巨灾保险强调政府和商业保险公司的伙伴协作关系,政府和商业保险公司共同承担责任,建立起多方参与下的多层次损失分担机制。政府不负责提供巨灾保险,而是为商业保险公司提供政策支持,推动巨灾保险市场的形成与发展。商业保险公司尽可能按市场化原则运作,是巨灾保险的主要保险人,负责制定费率和赔偿方案,与居民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保险合同,并积极进行巨灾风险管理。政府往往充当最后保险人或最后贷款人角色,建立巨灾保险基金,承担超过保险公司赔付能力的损失补偿。

政府市场合作型巨灾保险的典型代表之一是日本的地震专项再保险。日本地处亚欧板块和太平洋板块的交界地带,地震活动频繁。为了减轻地震巨灾带来的损失,保证民众生活环境与国家经济发展环境稳定,日本政府与保险公司通过调整与修正,建立了地震保险制度,成立了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Japan Earthquake Reinsurance Company,JER)。JER由各财产保险公司按市场份额出资成立,由日本政府提供背书,获得政府强大的财力保障。为了体现保障国民福利的初衷,政府对居民投保地震保险的资金免收税款,同时区分家庭财产和企业财产,只对家庭财产地震保险提供商业保险公司和政府共同的保障,企业财产地震保险只由保险公司提供。

政府市场合作型的另一个代表是土耳其的巨灾共保体。土耳其自然灾害多发,政府在灾害救助和灾后重建方面花费巨大,迫切需要建立能减轻财政救灾压力的保险救助体系。一般来说,普通民众转移巨灾风险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在发达的保险市场上购买商业巨灾保险,另一种是借助国家财政支持的政策性巨灾保险。但囿于土耳其财政不宽裕、国内保险市场承保能力有限等因素,无论是采取低额保费,还是高费率,都无法让保险公司独自承担巨灾风险,都不符合保险体系分散风险的要求。针对这种情况,土耳其政府于2000年通过立法专门设立了隶属于土耳其财政部的土耳其巨灾保险共同体(TCIP)。它为土耳其符合条件的城市居民提供强制的地震保险。其运作流程是:土耳其的商业保险公司接受TCIP的佣金,作为日常管理者,负责保费收取、损失评估等工作;政府部门则负责费率厘定、确定佣金、财务监督和政策支持;国际再保险公司以承保风险为限,负责超过TCIP自留风险部分的损失赔偿;巨灾损失超过国际再保险公司的承保限额时,土耳其政府会承担起“最后贷款人”责任,弥补TCIP保费缺口。自成立以来,TCIP保费收入和覆盖率逐年稳步上升,基金规模逐渐扩大,有效应对了土耳其多起地震造成的巨额损失,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3.完全市场型

完全市场型巨灾保险由商业保险公司独自提供巨灾保险产品,实行完全商业化的运作模式,政府不向巨灾保险提供费率补贴或任何优惠政策。在该模式下,商业保险公司自愿或依法承担巨灾风险,保险公司通过商业化的运作和管理,按照精算结果制定标准费率和免赔额。在风险分散方面,各商业保险公司自行通过再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转移风险,政府不提供再保险保障。政府主要充当市场监管者的角色,将重点放在为商业保险公司提供政策支持并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上,而不直接参与巨灾保险市场的运行。

完全市场化模式的代表国家有德国和英国。德国政府在巨灾保险市场中扮演规则制定者和信息提供者的角色,既不直接参与巨灾保险,也不为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保障。但依托历史悠久、发展完善的商业保险市场,承保公司既可以细分保险责任,与其他直保公司联合承保,也可以向再保险公司分出巨灾风险,还能利用资本市场实现进一步的巨灾风险转移。巨灾风险通过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和巨灾保险证券化不断进行风险的分散和转移,实现了巨灾保险的完全商业化运作。英国洪水保险制度也是完全市场型的巨灾保险模式。政府不承担实际的巨灾风险,而是通过加强工程措施和提供洪水风险信息与保险公司构成利益共同体。为了克服民众投保时的逆向选择问题,英国采取将洪水保单与家庭房屋保单捆绑销售的方式,扩大承保范围,分散洪水风险,降低保费。同时,为了分散承保风险,英国成立非营利性的再保险项目Flood Re,为高风险地区的洪水保单提供再保险支持。英国完全市场化的洪水保险模式一方面得益于国民的经济实力和投保意识,国民能够接受费率高于普通保险的巨灾保险保费,从而保证商业保险公司能够有充足的保费收入负担巨额的保险赔付;另一方面,英国市场经济高度发达,政府干预较少,倾向于通过市场机制解决问题的经营习惯确保了洪水保险商业化运营的成功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