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和市场行为边界的探索
经济建设中如何发挥市场的作用?如何认识市场机制的地位?如何寻找政府和市场的行为边界?从改革开放至今,我国一直在孜孜探索中。从政府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到1992年十四大“使市场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到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的“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1992年十四大明确了“政府的职能,主要是统筹规划,掌握政策,信息引导,组织协调,提供服务和检查监督”。2012年十八大提出“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地位逐步得到确立,政府和市场边界探索的路径清晰可辨。
政府在管理微观经济活动时,因政府与市场的边界不清而经常被认为管理“越位”“错位”或“缺位”。人们一般认为政府和市场有各自的行为边界,政府并不意味着在各个管理领域内都有绝对的管理优势。北京大学孙祁祥提出,在保险领域内,政府工作边界认定有三个标准:一是政府不能做干预微观经济生活的事。二是政府应当做弥补市场缺失的事,用财政补助刺激保险市场需求和供给,促进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如巨灾领域、农险领域。即便在巨灾保险领域,政府与市场联手共同促其发展的前提也是政府不能与市场竞争,政府干预的目的是促成市场交易条件,培育市场交易机制,而非以政府行为挤出市场交易或干扰市场机制。三是政府必须做保护合法产权,创造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供医疗、教育、养老等均等的公共服务。
政府行为和市场行为间的融合渗透已非常普遍。经济社会发展,既需要发挥政府宏观调控和指导作用,又需要激发市场活力和推动作用;既不能一味强调调节调控而束缚生产力发展,又不能单纯突出市场作用而偏废管理效能的发挥。只有更加尊重市场规律,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使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和政府“看得见的手”各司其职,优势互补,彼此照应,协调联动,才能保障经济社会发展持久活力。
政府和市场常态下的配给模式是,政府注重公共物品的配给提供,市场专注私人物品的生产配给。政府具有保安全、保民生、促发展的公共管理职能。在民众损失保障过程中,由政府主导建立的市场化运作保险模式,需要满足政府更重要的效率目标的追求,保障政府救灾工作高效运行,维护受灾群众生产生活秩序稳定。只有在保险制度可以满足这一大目标的前提下,政府才愿意通过市场化运作,充分运用委托代理机制来推行保险制度以节约社会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