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共服务理论

四、 新公共服务理论

公共巨灾保险是政府提供的一项社会公共服务。所谓社会公共服务,通常是指建立在一定社会共识基础上,为实现特定公共利益,政府或其他机构提供的一国全体公民不论其种族、性别、居所、收入和地位等方面的差异都能公平普遍享有的服务。图1-1显示了公共服务包含的三个基本对象:服务提供者、服务受益者、服务本身。新公共服务理论认为,作为行使公共管理权力的组织或机构,政府是社会公共服务的提供者,而服务的提供不仅取决于服务本身供给的需要,而且还取决于与服务受益者之间的博弈行动的结果(见图1-1)。公共服务本身是一种社会构建,一种纯粹与文化相关的观念(Malkin & Wildavsky,2002),这种构建首先是由社会各界在长期利益博弈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社会环境。一种产品或服务能否变成公共的,是由社会决定以哪种方式来处理它(龙新民、尹利军,2007)。

图1-1 新公共服务理论示意图

新公共服务理论是在对包括企业家政府理论在内的新公共管理理论进行反思和批判的基础上产生的,理论提出者试图建立一种更加关注民主价值和公共利益,更符合现代社会公共管理实践需要的新理论。和新公共管理理论不同,新公共服务理论是关于公共行政在以公民为中心的治理系统中所扮演的角色的一套理念。公民是社会生活的主体,是服务的受益者,政府作为服务提供者和公民之间是平等的服务合作关系。公共行政官员在管理公共组织和执行公共政策时应该致力于承担为公民服务和向公民放权的职责,官员的工作重点既不是为政府掌舵,也不是为其划桨,而应该是建立一些明显具有完善整合力和回应力的公共机构。政府官员更关注公民,而非被动满足“顾客”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