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经营模式的利弊分析

二、 不同经营模式的利弊分析

经营模式无所谓好坏。每种巨灾保险制度都是在综合考虑本国或本地区自然灾害特点、保险市场发育情况和政府财政负担等情况下建立的。公共巨灾保险是政府提供的准公共产品,在供需双冷的巨灾保险市场需要政府干预来缓解市场失灵,维持正常的供求平衡。然而政府干预同样也存在失灵的情况,不同学者对政府在巨灾保险市场上应当扮演“管理者”还是“服务者”的观点也不一致。

1.政府主导型

政府主导型巨灾保险是指发挥政府全局性谋划优势,以政府为主要保险人直接供给巨灾保险或建立专门保险管理机构开展巨灾保险经营的做法。可以通过立法强制居民购买巨灾保险产品,提高巨灾保险密度,扩大巨灾保险覆盖面,在巨灾保险核定、理赔等方面实现规模效应,降低经营成本,运用行政力量进行资源的统一调配。可以采取法律形式统一保单、统一费率,实现对巨灾保险市场的规范管理。费率定价上利用公共财政对巨灾保险的购买者进行一定额度的保费补贴,降低巨灾保险产品的价格,满足低收入者对于巨灾保险保障的需求,保障巨灾保险的供给性。但政府主导型巨灾保险在专业技术领域存在劣势,制定统一费率的做法不能如实反映投保人的风险状况,极易导致“逆向选择”,从而出现赔付率越来越高,难以为继的局面,并且统一的费率和统一投保下的公共巨灾保险制度无法为民众提供个性化、全面化的服务,通常只能覆盖单一风险,缺乏灵活性。

2.政府市场合作型

政府市场合作型是各国普遍采用的巨灾保险经营模式,这种经营模式是将政府主导型和完全市场型的优势都充分发挥,取长补短,强调建立政府和商业保险公司间的协作关系。商业保险公司具有精算技术和管理经验,能够厘定较为准确的保险费率与控制逆向选择、道德风险等问题,同时商业保险公司擅长风险管理,既可以利用专业优势进行风险教育、危险预警和防灾演练,也可以发挥费率的调节作用,对积极采取防灾措施的投保人降低保费。不仅如此,商业保险公司还具有丰富的人力资源和营销渠道,可以在市场推广和查勘理赔等方面发挥专业优势。政府则通过法律保障、政策制定与财政支持等手段推动巨灾保险的实施和巨灾保险基金的建立。

政府市场合作型将政府“看得见的手”的调节作用和商业保险“看不见的手”的作用相结合,更好地分散风险。但政府市场合作型在制度设计上也存在较大挑战,即如何实现巨灾保险的商业性和公益性的共存。政府行为具有较强的社会公益性,而商业保险公司作为盈利性法人,具有很强的商业属性。在制度设计上需要合理协调两者的利益关系,既要维护巨灾保险的公共利益,减轻政府财政负担,又要避免过度侵占商业保险公司利益,打击保险公司承保的积极性。

3.完全市场型

完全市场型巨灾保险是由保险公司独自提供巨灾保险产品,实行完全商业化的运作模式。商业保险公司在费率厘定、保险销售、损失评估与理赔等方面拥有明显的技术优势和市场化运作优势,保险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也激励承保公司提供更加精细化的保险服务,促进巨灾保险市场的不断完善。完全市场型的巨灾保险经营模式不仅具有高效率的特点,而且还因为避免了政府利益寻租行为而体现出制度的公平性。然而,完全市场型巨灾保险经营模式面临投保人需求极低、承保机构费率定价极高,难以形成有效市场的两难困境,现实应用较少,并非巨灾保险经营的主流模式。

【注释】

[1]世界气象组织:《50年来全球气候灾害造成3.6万亿美元损失》,《经济日报》2020年10月14日。

[2]郑功成:2013年“复旦大学灾害经济学研究生论坛”主旨发言,2013年。

[3]金磊:《城市安全减灾管理读本》,中国城市出版社2016年,第7页。

[4]李礼:《斯蒂格利茨的政府干预理论述评》,《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09年第3期。

[5]杨天宇:《斯蒂格利茨的政府干预理论评析》,《学术论坛》2000年第2期。

[6]陈华栋等:《新公共管理理论及实践模式探析》,《求索》2005年第7期。

[7]柴生秦:《新公共管理对中国行政管理改革的借鉴意义》,《西北大学学报》2004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