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地震保险计划(JER)

二、 日本地震保险计划(JER)

1.日本地震保险计划出台背景

地震是一种突发性强、破坏性大、社会影响深远、防御难度较大、次生灾害严重、持续时间较长的自然灾害。日本处在环太平洋火山地震带上,地质构造十分不稳定,是世界上地震发生最频繁的国家之一。频率高、震源浅、震级高是日本地震灾害的特点,频发的地震给日本的经济运转和人民生活带来了严重威胁。地震保险通过建立风险资金池的方式将地震产生的巨大损失转化为固定小额保险费支出,是减轻国家经济负担、提高抗震减灾能力、实现社会互助的有效方式。由于地震灾害风险大,并不完全适用大数法则,地震保险一般由国家集中统一经营。早在1881年,日本就开始了对地震保险制度的研究,随后在1934年、1949年、1953年和1963年分别提出了《地震保险制度纲要》《地震保险法纲要》《地震保险实施纲要》和《地震保险承担纲要》,持续关注和讨论地震保险制度的实施可行性。直到1966年,日本政府正式推行《地震保险法》和《地震再保险特别会计法》,标志着日本地震保险制度的全面确立。这种由立法推动的保险制度为政府执行地震保险政策提供了相关的法律依据。

2.日本地震保险计划制度内容

日本的地震保险为日本国民在地震灾后的基本生存和生活需要提供相应的保障。1966年正式推出之后,经过了1980年、1991年、1996年和2005年四次重大修改和完善,保障范围不断扩大,补偿水平逐步提升,总体风险承担金额显著提升。从发展的情况看,地震保险的保险对象为直接或者间接因地震、火山爆发所引起的海啸、火灾所造成的损坏、掩埋或流失而导致的住宅建筑物和生活用家庭财产损害,赔偿条件由最初只赔全部损失到后期分为三个层次:全部损失,赔付100%;半损,赔付50%;部分损失,赔付5%。保险的承保限额通常为住宅火灾保险金额的30%—50%,但不超过规定限额。建筑物规定限额从90万日元提高到5000万日元,生活用家庭财产从60万日元提高到1000万日元。

地震保险分为家庭和企业两部分,其中家庭财产地震保险具有非商业性强制投保特点,企业财产保险属于商业性保险。比较特殊的是,日本地震保险并非独立出单的主险形式,而是以附加险形式进入火灾保险的保单当中。在推广中采用政府“强引导”的模式,即居民在购买住宅火灾保险时,保险公司原则上自动予以附加地震保险,除非投保人特别提出声明不附加地震保险,并签字确认。这使得日本住宅地震保险的投保比例逐年提高。不仅如此,为了鼓励居民投保,日本政府对投保的纳税人予以最高5万元的个人所得税和2.5万元个人居民税的免除,大大激发纳税人的投保意愿。家庭地震保险的承保主体包括民间保险公司和政府,其责任范围包括地震所造成的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坏以及地震导致埋没、火灾和冲毁所造成的保险财产的损失。政府对家庭财产地震保险将会提供后备保证金和政府再保险的政策支持,以扩大家庭财产地震保险的覆盖面。同时,家庭地震保险的费率厘定不包含利润部分,保费较低。企业财产地震保险的承保主体仅为民间保险公司,地震发生后,企业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完全由民间保险公司承担,政府并不承担经济责任,但政府对企业地震保险具有管理责任。从本质上而言,日本的地震保险是一种政府与企业合作下的混合经营模式,较好兼顾政府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发展空间,在政府主导下为商业巨灾保险发展提供借鉴样板。

3.日本地震保险计划费率设计

与美国类似,日本为了更好地应对地震保险的费率问题,专门成立了地震保险费率确定委员会,由地震工程、地震学等学科著名专家参加,从事地震危险性分析、震害预测等研究,提供确定地震保险费率的计算依据。为了使费率的拟定更具有规范性和系统性,日本的地震保险费率是在标准费率基础上,再根据区域等级、建筑物类型等内容来进行调整的。标准费率依据的是《地震保险法》和《汽车损害赔偿保障法》两部具有较高公共性的法律,并通过法律规定了其保险内容。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和相关研究机构对日本地震的发生规律及受灾特征进行分析研究,在对地震危险度进行评价的基础上,根据地震危险度大小,将日本区域单位划分为四个等级和八个费率档次,基本费率从0.05%到0.313%不等。此外,由于日本的建筑规范标准进行过多次修改,建筑物的新旧程度不同,其抗震性能也不同,即使同一年代的建筑也具有不同的抗震等级,所以,地震保险费率在标准费率的基础上,再根据住宅的建筑年代、建筑物的抗震水平进行一定比例的折扣,综合拟定保险费率。最后,为了简化地震保险手续,将保费公式简化为:保费=地震保险金额×地震保险费率÷1000。

4.日本地震保险的再保险管理

再保险制度是日本地震保险经营的突出特点,即以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JER)为重要载体,按照风险损失的分层承担原则,政府、JER和私人保险公司分别承担相应比例损失,有效缓解了由一方独立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导致的赔偿资金不足问题。JER由日本政府设立,日本政府通过政府提供地震再保险的方式为商业保险公司分担地震巨灾理赔损失,分担商业保险公司保险责任。其运作模式为:各承保公司所承保地震保险业务,全额向JER转移风险,JER再将承担的全部风险分为三部分,一部分自留,一部分转分保回原保险公司,剩余的分保给政府。即日本地震再保险株式会社与政府订立超额损失再保险,并将剩余部分扣除自留额后,再转保给各个承保公司。损失大小分为三级,损失越大,政府承担越多。超出赔付限额时,就按照总赔付限额与总损失的比例进行比例回调。同时,日本的地震保险还有个非常鲜明的特点,即日本地震保险与再保险制度所涉及的成员基本都是国内的组织机构,他们将再保险的保险合同和保险内容全部保留在国内,使得国外的再保险公司无法参与到日本地震保险制度中来。这使得日本的地震保险和再保险制度十分契合本国本土实情,也不存在依赖外资的情况。自成立以来,JER有效应对了多次巨灾风险,有效避免了保险人偿付危机的发生。

日本的地震保险计划奉行无亏损、无盈利原则。日本地震再保险株式会社管理着大量赔款准备金,以基金制管理方式保证地震保险计划的稳定。所有保费收入扣除手续费后形成赔款准备金,日本地震再保险株式会社受商业保险公司的托付,全权管理并运用赔款准备金。商业保险公司和日本地震再保险株式会社在进行业务往来时,不用进行现金收付,而只需在支付再保险费时在系统账户上进行记录和操作即可。日本地震再保险株式会社可以将这部分资金进行合理的投资和管理,产生的收益继续在日本地震再保险株式会社的账户上进行储存,而该账户的唯一用途是支付地震保险赔款,其他支出均不被允许。日本地震再保险株式会社向政府购买的再保险,分保保费进入“地震再保险特殊账户”,发生赔款时,政府首先从该账户准备金中支取,若不足,则由政府动用一般账户或公共债务形成的基金来补足,再由下一年度收取的再保险收入偿还该基金的支出。日本的再保险制度,保障了日本地震赔款准备金的大量累计,使得其足以支付大地震的灾害损失,同时在厘定费率时,极力压缩营业费用率,又将利润排除在外,使得日本地震保险具有很强的公共性。

5.日本地震保险计划的借鉴意义

宁波所处的地理位置并不是一个地震多发地带,但日本独特的制度模式和成功经验,值得宁波在建设巨灾保险制度的过程中学习和借鉴。首先,日本地震计划根据不同的地区实行差别费率,可以有效地降低经营风险和赔付风险。其次,日本地震再保险株式会社管理着大量赔款准备金。产生的收益继续放在日本地震再保险株式会社中进行储存,这样的管理方式符合东方社会储蓄习惯,与西方合同制风险管理方式相比,更适于在中国应用。再次,日本为了提高地震保险的普及率和渗透率,提出三项措施:(1)引进地震保险中途投保制度;(2)大幅提高保险金额;(3)以储蓄生活综合保险或套装商品方式销售。由于地震频繁,人们对于地震保险计划的认可度高,加之政府的政策导向和商业性保险市场培育,使得日本的地震保险计划渗透率高。宁波巨灾保险制度是由政府投保,覆盖全市人口的保险产品,具有强制性、全覆盖性,保证了巨灾保险的普及率,但民众的真实保险意愿和保障意识并不强烈。借鉴日本地震保险计划的上述措施,可以提高人民对巨灾保险的购买意识,自觉做好灾害防范,以减少灾害损失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