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巨灾保险法律制度建设

一、 加强巨灾保险法律制度建设

从美国、日本等巨灾保险体系较为完善的国家实践中不难发现,两国都是立法推动型的制度建设路径。首先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为巨灾保险制度的基础,法律的保障可以作为巨灾保险体系的推进器,也给予了巨灾保险合法的保障。由于巨灾是个小概率、大损失的保险事件,巨灾风险可以在短时间内猛烈冲击保险公司和保险市场,引发连锁理赔效应,因此,巨灾的赔付不可能由国家财政或者保险公司单一方面负责,如何形成一种有效的巨灾风险分散办法,需要依靠法律的强制手段来保障。同时,纵观各国巨灾保险的发展历史,不管是引进保险机构还是新设立相关的保险机构,该机构的目的决不能是营利,而是为了灾后重建以及保障人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因此,该机构的设立和巨灾保险体制的建立,无法单纯依靠市场调节或行政调节手段,必须依靠法律法规来保障巨灾保险体系的稳定性。通过强制保险的手段提高巨灾保险的覆盖率和渗透率,尽可能降低巨灾带来的不良后果。我国尚无专门针对地震等自然灾害保险的单行法律和配套制度,因此,需要尽快制定《巨灾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从法律上确立再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包括运作模式、损失分摊机制、保障范围、保险基金、财税支持政策等。除此之外,政府还可以通过税收调节,提高人们购买巨灾保险的积极性,扩大巨灾保险的覆盖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