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参与治理行动的现状
1.公众救灾主体的构成
参与重大灾害救助的社会力量是有别于政府部门和私营部门的一类公共部门。2008年汶川地震灾后救助行动中,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突出表现显示出我国社会力量作为救灾主体之一已经兴起,2008年因此成为我国社会力量参与巨灾救助的历史转折点。此后,在各地巨灾救助行动中,经常活跃着各类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身影。这些由城乡社区群众、志愿者组织、公益组织以及民间救援力量形成的社会力量在灾害管理、备灾防灾以及紧急救援等各个方面发挥出日益重要的作用。尽管还存在资源不足、能力不足、发展不平衡等问题,但这些组织作为一支独立的、有别于政府和私营组织的救援力量已经形成,开始活跃在灾害救援领域,并且开始探索社会组织间联合协同作战的灾害应对模式,社会组织的专业化、信息化、网络化、社会化程度不断提高,已经成为不可忽视的救助力量,为多元参与的灾害治理体系完善奠定了重要基础。
在多元参与的社会治理新模式下,社会组织将发挥出巨大的作用。首先,在治理主体上,社会组织承担了原本属于政府独立承担的部分权利和责任。其次,在治理对象上趋于广泛,许多原本关注不够甚至未被关注到的领域都进入了灾害治理的视野,促进了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再次,在治理手段上,政府和社会组织间建立相互信任的“伙伴关系”,相互增权,彼此合作,共同推动社会公共事业的发展。在风险社会中,无论是常态化的灾害管理,还是非常态的灾害应对,社会组织都成为不可或缺、愈发重要的治理主体,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
2.公众参与灾害治理的表现形式
重大灾害来临时,各方社会力量纷纷参与其中,开展物资筹集、现场救援、心理疏导、灾后重建等工作。2008年汶川地震后,社会民间组织爆发出巨大的救灾热情。2013年四川芦山地震时,参与救灾的社会力量已经探索出一个社会组织参与灾害救助的新模式,越来越多的社会力量开始联合行动,合力开展灾后救援。4月20日,成都当地公益组织在地震当天就成立了“成都公益组织420联合救援行动”,一周后参加成员伙伴机构达到68家,随后发布“420共识”:“协助政府、协力灾区;有序参与、有效服务;资源共享、平等合作;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联合救援行动是一次成功的社会力量参与巨灾救助的行动实践,行动参加成员包括国内部分公益界(社会组织、基金会)负责人、学术界专家以及各大媒体负责人,具有鲜明的社会组织参与救灾的特点。分析成功经验,首先是定位明确。救援行动组织方明确了救援任务是协助配合和支持政府现场救援,自身不参加救援,而是为民间救援队伍及志愿者提供后勤支持和技能培训,协调民间救援力量,避免无序救灾,重点关注灾区老人、儿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需求,重点协助非重灾区、非新闻热点灾区的救灾工作等。第二个特点是优势突出。联合救援行动发挥民间组织来自当地千家万户又服务于千家万户的自身特长,借助新媒体社交网络以及朋友圈资源快速及时分享救灾信息,为正规救灾力量进驻灾区开展救援起到查漏补缺的作用。最后,中央力量跟进。行动开始后,共青团四川省委及时介入和转发,为宣传灾区情况、引导救援队伍、调剂物资需求、通报交通路况等即时救援信息,提供有力的背书和信用支持。
基金会是国内民间救助力量的重要代表,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南都公益基金会、腾讯公益慈善基金会等一直活跃在灾害救援和应对的第一现场。2013年芦山地震后,基金会等社会组织不再单打独斗,而是出现进一步网络化合作新局面,以联盟形式联合救灾,联合救灾从最初的信息共享到后期实质性的资源共享,救灾效果显著提高。包括费用支持、项目支持等直接性资源整合,到联盟提供管理结构重造、救援能力培训等间接性资源的整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