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政府层面

一、 政府层面

1.弥补人民群众基本保障不足的缺口

宁波公共巨灾保险制度试点实施以来,共为20.6万户次的家庭(人员)赔付了1.28亿元的救助款(抚恤款),相当一部分受灾群众得到了经济补偿,对提高宁波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发挥了积极作用(见表6-5)。公共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切合了政府和社会的需要,弥补了人民群众基本保障不足的缺口。宁波作为沿海城市,台风、暴雨、洪涝等自然灾害侵袭较为频繁,但从市民实际投保比例来看,购买商业家财险和意外险的人群比例均不到20%,大部分群众仍然暴露在自然灾害风险下,随时面临台风灾害带来的经济损失威胁。通过建立公共性质的巨灾保险制度,一方面使缺乏风险保障的人民群众能在一定程度上增强抵御巨灾风险的能力,完善政府的灾害管理和保障机制;另一方面在获得巨灾保险带来的风险保障的同时,逐步引导全社会提高通过保险机制分散风险的意识。

表6-5 2015—2019年宁波市公共巨灾保险受助率情况表

备注:上表中受助率使用(赔付户数*户均人数)/赔付人数进行计算,户均人数按照《2019年宁波市统计年鉴》数据确定为2.6人/户。
资料来源:《宁波市巨灾保险绩效评估报告

针对宁波市民购买家庭财产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不足,自然灾害保障缺乏的现状,公共巨灾保险方案紧紧抓住“人”和“房”这两个灾害过程中最易受到损害的关键点,将灾害发生时处于宁波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所有人口的人身伤亡抚恤,以及宁波市行政区域内常住居民的家庭财产损失救助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并创新性提出将水位线作为定损依据,做到理赔标准统一、理赔结果公开,解决了以往群众缺乏灾害风险保障和家庭财产受灾后定损标准繁杂导致群众难以接受容易引起纠纷的问题,充分体现了宁波市巨灾保险政策的公平普惠价值取向。同时,将巨灾保险定位为由政府购买的广覆盖、保基本的准公共产品,政府全额出资购买,从而在短时间内快速建立起覆盖全市范围的巨灾保险制度,保险责任基本涵盖台风、暴雨等当地主要灾害事故风险,切实改变了原先市民风险保障能力较弱的局面。

2.提升政府救灾服务能力和效率

以往的政府灾后救助通过各级政府部门逐级传递,最终由基层组织发放救灾资金和物品。这种模式存在的问题是,一方面较多的流转环节可能出现救灾物资和资金发放缓慢,针对性不强等问题。另一方面,面临数量众多、任务繁重的灾后损失评估和救助,占用了政府部门灾后救助的大量精力。引入保险的第三方机制后,保险机构按照合同契约组织专业人员全程参与减灾救灾工作,并按照统一标准进行查勘定损,做到理赔标准公开。查勘定损完成后,定损结果在各个村(社区)公示,并公布举报电话,最后将赔款逐一支付到户,受灾群众能够得到及时且公开透明的大灾救助,同时在很大程度上遏制了冒领救济款等乱象。这不仅减轻了政府在抗灾救灾期间的人力、财力负担,而且推动了巨灾损失补偿从以往的政府单向救助向政府与保险市场共同承担的模式转变。保险机制的加入大大提高了政府救灾的时间效率(见表6-6),资金管理使用合规性和到位率、理赔兑现率、社会反响及制度可持续性影响等评价均较为良好,显示了宁波市公共巨灾保险制度实施已取得社会一致认可,制度创新初获成效。

表6-6 2018—2020年公共巨灾保险理赔完成时间分布表 (单位:%)

资料来源:《宁波市巨灾保险绩效评估(2018—2020年)报告》

3.开创政保协作社会治理创新模式

宁波巨灾保险的具体实施涉及政府部门、保险机构、基层组织等多个体系。从宁波的实践来看,通过成立由市主要领导挂帅,市民政、金融办、财政、保监等行政部门组成的领导组织,将保险机构、基层组织等力量有效归集起来,由市政府总体指导,相关行政部门和区县政府结合自身职能和管辖区域,相互协调和组织开展巨灾理赔服务工作,保险机构和民政系统、村社区基层组织共同协作,承担具体的操作执行任务。在实践中形成了“决策—执行—反馈—调整”的工作协调机制,妥善处置了巨灾方案优化完善、巨灾理赔标准细化、基层协作细条等重要工作,共同推动巨灾保险机制优化完善。从“灿鸿”“杜鹃”等几次巨灾理赔来看,在各级政府和民政部门的组织协调下,村(社区)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发挥熟悉人情地情的特点,统计居民的受灾情况。保险机构负责抽查核验和保险理赔,发挥了政府及基层组织在社会统筹管理协调和保险第三方评估及损失补偿方面的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