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基本原则

二、 基本原则

宁波公共巨灾保险制度自设立以来就与地方政府应急救灾力量紧密结合,在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指导下,全面细致地推进自然灾害以及公共安全事件的巨灾风险保障工作,积极贯彻“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民生保障、防治结合、统筹管理、协同推进”的基本原则,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1.政府主导、市场运作

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在统筹规划、组织推动、政策扶持、财政补贴、宣传引导等方面的主导作用,营造良好“保险+护理”建设的发展环境。注重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加强政府与社会力量的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发挥保险机构在市场化运作中的主体作用,强化社会责任,发挥网络和专业技术等优势,推动“保险+服务”机制创新发展。

2.民生保障、防治结合

全面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自觉把新发展理念作为度量衡,贯穿到巨灾保险创新发展全过程。健全完善公共巨灾保险、巨灾基金、巨灾风险准备金和商业巨灾保险等有效结合、互为补充的多层次风险分担体系,充分体现财政支持下的公共巨灾保险广覆盖、低保障和普惠性、公平性、兜底性的基础保障功能,以及商业巨灾保险个性化、多样化的市场配置效能。坚持底线思维,强化风险意识,巨灾保险立足补偿巨大灾害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促进灾后恢复重建,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牢固树立灾害风险管理理念,转变重救灾轻减灾思想,将常态减灾作为基础性工作,发挥保险机构在防灾减灾中的积极作用,采取科学防范措施,强化承保过程中的服务功能,切实推进防灾减灾救灾有机统一,前后衔接,未雨绸缪,常抓不懈,增强全社会抵御和应对灾害能力。

3.统筹管理、协同推进

围绕高水平推进市域治理现代化与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组织整合社会力量加入巨灾应对各项工作,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和保障体系,推动巨灾保险高质量发展。遵循保险发展规律,充分兼顾政府、保险机构、居民各方利益、需求和承受度,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积极稳妥推进巨灾保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