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现代巨灾风险管理的“新举国体制”

二、 建设现代巨灾风险管理的“新举国体制”

要转变我国巨灾风险管理中的“举国体制”,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以市场为基础、多主体参与的现代巨灾风险管理“新举国体制”。“举国体制”在我国历史上众多时期都发挥过巨大的作用,集中力量办大事,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思想指导着我们高效、迅速、大规模地调动各方面资源参与抢险救灾,走过了唐山大地震、汶川大地震等众多的巨灾,加速了灾后重建和生产生活恢复,使得经济社会步入较快发展。然而,这样的体制下,政府过多地承担了巨灾风险管理职能,尤其是灾后重建的职能,势必给财政带来巨大压力,影响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从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有序发挥市场的力量,通过市场机制,如再保险业务、保险证券化等来分散巨灾损失风险,稳定社会和经济,是对政府作用的有益补充,也对财政压力有一定分担效果。因此,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方向而言,“举国体制”应该被赋予新的内涵,即通过体制和机制创新,用市场之力,举全民之力,认识巨灾保险,参与巨灾保险,在政府的主导、引领和推动下,让市场机制逐步参与其中,进行适度和有效的替换,最终实现一种全社会成员共同参与、共同管理、共同分散风险的现代巨灾风险管理体系。

“新举国体制”下,政府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发挥其主导作用:以最终再保险人身份保证可能发生的巨额偿付;制定防灾减灾措施以减少巨灾损失;对商业保险公司的巨灾保险进行业务指导和偿付能力监管;宣传引导或立法强制居民投保部分巨灾保险,以提高巨灾保险普及率和降低保险费率;发挥资本市场在巨灾保险中的作用,以实现保险基金保值、增值和分散风险等;在财政资金的投入、税收减免政策出台、鼓励金融创新等方面积极作为,增加市场机制的发挥空间,最终形成政府主导、商业保险机构运营、企业和居民等多方参与的多层次巨灾保险制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