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巨灾保险的政策定位与制度建设

一、 公共巨灾保险的政策定位与制度建设

1.政策定位

宁波市公共巨灾保险项目是政策性民生保险项目,是保障百姓生命财产安全、增进民众福利的灾害管理政策工具。宁波市政府坚持为人民着想,通过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政府出资购买服务的方式,建立由保险机构为受灾群众承担巨灾风险保障的运行机制。作为政策性险种,公共巨灾保险面向宁波全市域范围内的所有在甬人员,提供最基本的居住安全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障,是一类具有普惠性质的组合型保险产品。

(1)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既要充分发挥政府在统筹规划、组织推动、政策扶持、社会和谐等方面的主导作用,营造良好“保险+治理”建设的发展环境,又要充分发挥保险机构在市场化运作中的主体作用,强化社会责任,发挥网络和专业技术等优势,推动“保险+服务”机制创新发展。

(2)坚持分层保障与广泛覆盖相一致。在风险分散机制方面,充分调动各级政府、保险公司、社会力量等各方的积极性,健全完善公共巨灾保险、巨灾基金、巨灾风险准备金和商业巨灾保险等有效结合、互为补充的多层次风险防范体系,充分体现财政支持下的公共巨灾保险广覆盖、低保障和普惠性、公平性的政策保障,以及商业巨灾保险个性化、多样化的市场配置效能。

(3)坚持保障民生与突出重点相贯通。全面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自觉把新发展理念作为度量衡,贯穿到巨灾保险创新、社会和谐发展全过程。坚持底线思维,强化风险意识,立足补偿巨大灾害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促进灾后恢复重建,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4)坚持统筹兼顾与稳步推进相协同。围绕高水平推进市域治理现代化和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进一步固根基、扬优势、补短板、强弱项,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和保障体系,推动巨灾保险高质量发展。遵循保险发展规律,充分兼顾政府、保险机构、居民各方的利益、需求和承受度,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积极稳妥推进巨灾保险工作

2.制度建设

六年来,宁波市公共巨灾保险经过前期调研和讨论修改、实施经验总结等环节,参考了深圳、云南、广东等地的巨灾保险方案,最终明确了“政府主导、商业运作”的经营模式。经过历年重大灾害事件的理赔处置,公共巨灾保险日臻成熟,渐趋完善。宁波市公共巨灾保险制度历年管理文件见表4-9。

表4-9 宁波市公共巨灾保险制度历年管理文件

续 表

资料来源:书稿编写组整理得到

2014年,宁波市人民政府向原中国保监会正式提出开展巨灾保险试点的申请,试点申请于2014年3月7日获得了批准。《宁波市巨灾保险试点工作方案》于2014年7月31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同年10月30日,《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巨灾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4〕211号)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7年,宁波市在巨灾保险三年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出台了《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巨灾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7〕151号),此后又陆续出台了《宁波市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加强巨灾保险联络员队伍建设的通知》、《关于印发宁波市巨灾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及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甬巨险发〔2018〕1号)、《关于印发宁波市巨灾风险准备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甬巨险办〔2018〕2号)、《宁波市巨灾保险基金会章程》(甬巨基〔2019〕3号)和《宁波市巨灾保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甬巨基〔2019〕4号)。2021年,为进一步完善宁波市巨灾保险制度,深化推进国家保险创新综合试验区建设,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巨灾保险工作的通知》和《宁波市公共巨灾保险工作实施方案(2021—2023)》(甬政办发〔2021〕18号)。

宁波市巨灾保险管理制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2016—2020年)规划纲要》《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5号)等国家政策要求,以及《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保监发〔2016〕74号)等保险行业相关政策。宁波市巨灾保险管理制度包括巨灾保险政策方案、巨灾基金、巨灾风险准备金以及组织管理架构等,形成了系统、全面、详细的管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