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小结
从上述五个地区的试点情况来看,我国巨灾保险已经初具规模,各试点地区的巨灾保险制度设计全面,产品丰富,内容各具地方特色(见表7-3)。
表7-3 国内各试点省市公共巨灾保险制度内容比较

*:政府对当地农村散居五保户、城乡低保对象和贫困残疾人应交保费提供全额财政补贴。
资料来源:书稿编写组资料整理得到
纵观各地保险方案,共性特征首先是各地均根据“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保障民生”的运作原则采取混合经营模式,政府和商业保险公司充分发挥各自比较优势,相互协作,取长补短,从市场和行政合作的角度出发,共同保障巨灾保险市场的有效运行。其次,各地均采取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散体系来保障巨灾保险制度的偿付能力充足。小损失由民众个人承担;大型损失由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分担,通过市场机制分散损失;特大损失则以巨灾保险基金或政府紧急预案形式予以弥补,当基金和政府预案资金有限,无法覆盖巨灾损失时,则采取损失回调机制,以保证巨灾保险制度的存在和可持续运行。
除了共性特征,各地方案地方特色也非常明显。云南省和四川省的巨灾保险制度抓住巨灾风险中最受关注的地震风险,以全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平台为基础,采取保费部分补贴方式来推行巨灾保险,有助于培养居民自主投保的市场意识,对提高居民财产损失的保障程度意义重大。广东省另辟蹊径,将政府救灾费用作为巨灾保险的保障标的,采取指数保险形式,解决了指数保险下标的物损失存在的合理范围之外的基差风险问题,为政府财政支出风险提供充分足额的经济补偿功能。最先推行巨灾保险的深圳市将保障对象锁定为城市居民人员伤亡和居民安置救助,体现出政府以人为本、将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灾害管理首位的管理理念,成为各地效仿的制度模板。湖北省作为较晚推出巨灾保险的省份,其方案是各地巨灾保险方案的集大成者。首先,保障对象中纳入农业巨灾风险保障,为广大农民生产性损失提供保护;其次,试点城市大多为国家深度贫困地区,巨灾保险的实施也有助于减少当地居民因灾致贫、返贫现象,助力国家脱贫攻坚战,在理赔模式中分别采取指数保险模式和传统损失型保险模式,为后期制度完善积累经验。
宁波巨灾保险制度经营首年就出现经营亏损的现实提醒我们,必须重视巨灾保险的偿付能力建设,多方改进提高巨灾保险基金的积累。各试点城市的实施经验对改善宁波巨灾保险制度意义深远,完善宁波公共巨灾保险制度需要因地制宜,不断拓展,创建符合宁波当地本土情况的巨灾保险模式。
第一,保费部分补贴方式有利于提高城乡居民的保险意识,对加快补充型商业巨灾保险的推广有积极影响。从根本上来说,偿付能力问题是完善巨灾保险制度的五大难题之一(王和,2021)。政府是否应该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以责任兜底的方式兑现向全社会灾害管理的承诺一直存在争议。事实上,政府财政对巨灾损失保障托底既难以实现,也没有必要。政府直接经营和提供巨灾保险将对商业保险市场造成“挤出效应”。政府需要为商业保险市场创造发展空间,逐渐培养商业巨灾保险的市场力量。尤其在巨灾市场初期,过早过多地介入市场,对于整个巨灾市场的发展与完善不太有利。巨灾保险具有准公共物品的特殊属性,易导致市场失灵,制度建立初期应突出政府在推动巨灾保险过程中的主导作用,负责相关制度设计、立法保障和政策支持,同时适当运用行政手段和财政资源等部分公共资源来推动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和普及。随着制度的逐步深入推进,如何将必要的政府介入和商业投保行为相结合是宁波巨灾保险制度未来需要重点突破的方向。
第二,巨灾保险基金的建立是提高巨灾保险偿付能力的另一重要途径。巨灾保险基金的建立涉及基金归集的渠道、规模和效率。如果保险基金达不到一定的规模,那么其作用就不能得到有效的发挥,制度建设就会形同虚设,进退两难。分层管理技术是各地分摊巨灾损失的通常做法,巨灾保险基金是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散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一环。将历年巨灾风险准备金结余转入巨灾基金账户进行有效管理,可以兼顾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和巨灾损失补偿资金积累需要,由政府监督下的独立性机构进行专业的投融资管理,不断拓宽基金筹资渠道,不断开发金融创新产品,应用市场手段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满足历次巨灾损失的补偿职能。
第三,差异化费率是提高巨灾保险制度合理性的方法之一。巨灾特征和基础数据的缺乏导致巨灾保险的定价存在较高难度。同时巨灾产品具有准公共产品属性,特别是体现在农业巨灾领域,制度公平性目标要求巨灾保险实行相对统一的定价,但是我国巨灾保险的定价工作中,不能要求费用与风险暴露在数量上的绝对匹配,只能要求定价能够相对反映风险特征。比如湖北省巨灾保险试点工作地区,有的是非贫困地区,有的是贫困地区,其遭受巨灾的概率、不同地区建筑物等级等因素均不同,无法做到绝对的统一定价,因此相对公平的定价才是适合我国国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