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巨灾保险中的政府职能和市场职能
创新是发展的第一动力。面对日趋增加的自然灾害发生趋势,政府引入公共巨灾保险制度,是有利于常态化管理巨灾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遏制巨灾损失发生的重大创新举措。公共巨灾保险在整个救灾系统工程中具有独特作用和功能导向。将巨灾保险置于更宏观的视域之中分析,它是以商业保险的形式疏导和解决我国巨灾损害填补、灾后重建和灾民救助等一系列关乎灾民个体、灾民家庭、受灾地区乃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受灾心理等问题的修复系统工程中的一种,是解决巨灾问题的有益尝试。在这一形式下,市场化运营的公共巨灾保险被引入政府巨灾风险管理机制中,明确政府主导和保险经营在巨灾风险管理的地位和优势,确立政府和保险公司在公共巨灾保险制度中各自的职能和工作领域,是厘清两者行为边界,提高城市巨灾风险管水平控降低巨灾损失的重要前提。只有在明确政府管理和保险市场各自的工作权限后,才能做到相互配合而非相互竞争,相互补充而非重叠挤出,才能发挥公共巨灾保险制度的最大效用。
各个试点城市对公共巨灾保险中的政府职能和市场职能的界定并不相同。从政府部门和私人部门的优势出发,常见的政府部门职能和保险机构职能界定见表2-1。
表2-1 公共巨灾保险中的政府部门职能和保险机构职能

注:“√”表示扮演关键角色,“(√)”表示扮演辅助角色,“×”表示扮演无关角色
资料来源:书稿编写组整理得到
1.政府部门职能
公共巨灾保险制度关系国计民生,涉及千家万户,需要政府加强对公共巨灾保险工作的指导,将公共巨灾保险纳入政府总体救灾应急工作体系中,加强政府相关部门和承保公司之间的沟通协调,为巨灾保险的推广提供便利。
政府部门的管理职能重要包括三个方面。
(1)巨灾偿付能力支持。巨灾损失的严重性不言而喻,提供巨灾风险偿付能力是支持政府灾后管理最重要的表现,公共巨灾保险制度的偿付能力充足性离不开政府部门的支持。巨灾基金、风险准备金等巨灾风险共担机制需要政府牵头,联合社会团体、企业组织以及个人等各方力量共同建设,其中政府主导是首要的因素。
(2)多部门联合协调机制建设。公共巨灾保险的实施有赖于政府内部财政、应急、气象、水利等多个部门的共同参与,顺畅的部门间信息共享和问题沟通解决机制有利于保险公司更高效开展工作,因此建立相应的配套工作机制至关重要。此外,基层社工力量是公共巨灾保险重要的人员队伍来源。公共巨灾保险不同于普通的灾害保险,由于巨灾造成的损失范围大,仅靠公司个别理赔查勘人员难以完成查勘定损任务,损失资料搜集等基础性工作必须依靠基层政府工作人员完成,人员队伍的组建和管理是政府需要承担的职责。
(3)基础数据库建设。政府在公共巨灾保险中承担涉及面广且市场无法解决的职责,如产品开发环节的基础性数据库建设工作等。巨灾保险产品的设计比较复杂,涉及气象、水文地质等多个领域,并且对数据长度、准确度要求较高,因此所需数据更加难以获得,需要政府对气象、水文地质、地震观测(监测)站点等加大建设投入,便于保险公司获取相关数据。
2.保险公司职能
保险公司的主要职能如下。
(1)发挥保险机制作用,提高巨灾承保能力。保险机制的风险汇聚原理可以将保费对应的保障限额放大数倍甚至数十倍。财政资金用作公共巨灾保险保费支出后,一旦发生巨灾可以大大缓解财政救灾资金的压力。保险公司拥有风险技术定价优势,在长期基础数据积累的基础上,可不断优化巨灾模型,合理确定精算费率,保证财政资金支出在一个必需的最低水平上,既可以充分积累,又兼顾资金效率。
保险公司应提高自身的巨灾风险承保能力,建设专业的保险团队,从保险责任、保障水平等方面完善巨灾保险方案设计,加强巨灾风险的精算水平,设计合适的保险杠杆率,降低承保风险,提高经营稳定性,实现巨灾保险的可持续经营。
(2)强化专业风险服务,提供全流程风险保障。保险的功能不仅仅在于“赔”,更在于“防”。保险公司不仅仅要承担灾后的损失补偿和经济支持的责任,更应该发挥保险的减灾减损的功能。全流程的风险保障贯穿巨灾风险事件出现的各个阶段,无论是事先、事中还是事后,保险公司应配合政府应急部门共同开展宣传教育、风险预警、风险排查、监督改进等减灾防灾工作,在提供的巨灾保险服务中增强防灾减损的服务,提高居民的防灾意识,加强居民的抗灾能力,降低自然灾害带来的损失,体现保险的综合价值。
(3)持续完善保险服务,改进灾民用户体验。公共巨灾保险制度使政府救灾进入市场化救灾阶段,市场开始发挥基础性、决定性的作用。受灾户的救济款转化为保险合约的理赔款,保险公司承担起巨灾损失的首要赔偿责任,承担保险合约保障范围内的足额赔偿责任。受灾群众的损失保障正式以合同条款形式固定下来,受灾后统一理赔条件和理赔标准,实现快速、客观、公正、无差异的批量化处理,理赔效率大大提高,群众满意度得到提升。
【注释】
[1]魏钢:《巨灾保险制度融合社会治理任重而道远》,《金融博览》2018年第6期,第58-59页。
[2]张强:《灾害治理——从汶川到芦山的中国探索》,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56页。
[3]王洛林:《特大洪水过后的中国经济发展的思考:长江中游三省考察报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第206-214页。
[4]《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六中全会,2006年10月。
[5]使能型机构是指政府致力于提升社会主体内在动力,更好地释放组织和个体的潜能,发动各类主体参与灾害应对。使能是由英文“enable”转化而来,使能的意思是负责控制信号的输入和输出。
[6]施红:《政保合作与公共风险管理创新——基于浙江的实践》,2018年浙江省保险科研成果选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