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国文字使用的规范

(一)对外国文字使用的规范

针对社会上外国文字的滥用,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艺术研究院美术研究所理论研究室主任陈醉强调,越是全球化,越要保持国家和民族的自尊,越要坚强地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针对汉语中夹杂使用外文词和字母词的现象,他呼吁宣传部门和语言文字机构尽快作出规范,以纯洁祖国的语言文字、保护它的健康发展。陈醉认为,政府部门要率先垂范,不要在国家公文等正式文件中直接夹用外国文字;传播媒介尤其要严格规范,除科研论文和学术著作等专业性很强的刊物、书籍之外,不要在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的行文与播出中直接夹用外国语言文字,需要用的,必须翻译成中文;一些标志性的名称、栏目标题等需要出现外文的,也应同时标注中文,并以中文为主,外文为辅;对于一些重要的、牵涉面广的外文名词术语等,倘发现有翻译不够准确的,最好及时请有关专家推敲修改,并由权威机构公布;所有外国驻华机构、公司和使用外文名字的中国公司,注册时必须同时有中文译名,出现在传媒中须用中文;所有在国内销售的产品,其标志、说明一律用中文,如需要可附外文,但不准只使用外文;加强宣传力度,号召大家说好普通话、书写规范汉字,人人都来热爱祖国的语言文字,并努力为纯洁祖国的语言文字,为促进中外文化交流尽自己的责任。

在这个问题上较早出台的地方法规是2003年6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加强本市公共场所英文译名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上海并于2004年成立了上海市公共场所中文名称英译专家委员会,审查通过了《上海市公共场所中文名称英译基本规则》。紧接着,广州市也成立了类似的委员会。随着对外交往的发展特别是奥运会的即将召开,北京、深圳等地都加强了对社会外文用字的调查与规范。

按说关于中国境内外国文字的使用办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早有明确的规定,但不少地方还是置若罔闻。因而,出台各地相应法规,以加强对国家法律的落实及监管还是有必要的。从目前来看,对公共场所外文的使用许多地方已开始关注,但对中国境内国际会议用语、各级学校的所谓“双语课程”、高档商场的外文商标等还缺乏明确的措施。据说上海市已准备对南京西路上顶级商厦“梅泰隆”(梅龙镇、中信泰富、恒隆广场)内的不含中文的外文商标采取强硬措施,希望这是一个新的开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