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经济政策的适应性增强

一、海洋经济政策的适应性增强

经过通盘考虑的制度结构决定了一个国家或相互联系的经济体之间在实验或创新能力方面获得多大效率上的提升,这种效率就被称为适应性效率。以我国在改革进程中所经历的“政策先行,法律跟进”的格局演变规律为例,这种规律通过对正式制度的变革产生影响的方式,不断渗入到制度框架内,实现实干中求知,也就是持续地补充缄默知识进而大幅度提升适应性效率。分散化决策能够自行的探索社会中存在的问题并寻求解决的道路,而适应性效率的提高恰好为实现分散化的决策过程提供了条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更大效率上提高了海洋经济政策的适应性。

从政策内容角度进行解读来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建立了越来越多的试验区,鼓励企业自负盈亏,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积极转变价格体系,扩大交易量,持续完善由市场决定价格的体制;放松对经济主体的行政约束从而实现更高水平的供需平衡;为了不断完善市场制度,坚持以法治国。对海运政策法进行剖析后发现,海关总署为了发展进出口集装箱运输业务以及规范相关业务,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相应的政策法规。原交通部先后颁布了适应对外经贸和国际航运发展的系列法规,分别通过条例的制定与颁布规定了国际船舶代理、国际班轮客货运输和集装箱运输业务,并进一步保证和维护了海运市场的公平性、秩序性。对海运价格开放政策进行剖析后发现,早在1978年10月,原交通部就颁布了《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及国外进出口货物港口费收规则》,该规则详细阐述了对条例中涉及的有关船舶和进出口货物的港口费用的计收原则。1980年9月,在原规则施行两年后,我国又发布了补充文件——《交通部关于国外进出口货物装卸费计收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这是因为我国在改革的初期阶段时价格结构面临着严重的问题,这种扭曲的结构无法承受由于定价权的全面转移而导致的利益关系剧烈变动所带来的冲击,所以价格的调整迫在眉睫。虽然国务院上调了相关船舶的代理费、理货费等的收费标准,但由于价格的调整对其形成机制并不构成影响,所以价格关系反而会在新的供求关系影响下出现不同于以往的扭曲趋势。1992年的十四大考虑到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后,确立了相应的改革目标以完善价格的形成机制和调节机制。1994年3月,为了进一步实现市场的发展目标,原交通部出台了《关于废止900件交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该决定取消了之前很大一部分的收费标准。市场经济的运行需要靠法制的保障,而不是简单地放开价格,还要依法规范实施。1998年5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该法作为最根本的法律直接决定了价格定标及调整行为的巩固效果和深化程度。

从政策工具如何使用的角度上来看,我国在改革开放初期使用的主要行政性工具包括行政命令、指示规定等,通过一段时期的发展与演变后,我国的行政性工具开始侧重于经济性,例如财政、税收和利润工具等,逐渐形成了多元政策工具系统。从政策如何从形式上体现来看,改革初期,我国主要通过制定行政法规、规定和命令来表现,后期则主要通过基于法律法规的约束上来颁布规划、意见和办法去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