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蓝色海洋经济,治理海洋环境污染
打造海洋治理示范区可以显著提升海洋综合治理水平。首先,政府应寻找一个权威、专业评价海洋经济的第三方权威机构,在对海洋经济水平和治理能力进行全方位的客观评估,掌握目前海洋的基本状况,对于存在问题的地方掌握其发生的原因以及如何治理,防止再次出现类似的问题。其次建立一个长效、及时的海洋综合能力治理评估机制,对于海洋发生的任何问题都可以及时处理,从而监督海洋治理实施的结果。在这一过程中要引导、鼓励媒体、企业以及公众的参与,对于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应该及时考虑并科学采纳,让绿色发展理念深入人心,让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稳步推进。第三,建立海洋保护区,对保护区内的海洋生物进行综合普查,在“三生空间”的指导下,明确海洋生态红线,采取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拯救工程,比如救护、繁育等。第四,完善监测海洋环境系统,全方位覆盖海洋的重点领域以及敏感领域,立体监测。第五,重视绿色考核所占比重,建立起“滩长制”“湾长制”等责任模式。第六,监管协同促进各部门信息共享和交流。构造服务平台,促进海洋经济发展,提高海洋经济的基础服务能力。及时、准确的掌握海洋经济动态,统计相关内容,完善、准确编写《中国海洋经济发展年度报告》,对政府决策加以支持,对资源流动加以监管,督促各方进行深度合作和互动。
(一)优化海洋资源开发秩序
加强海岸带管理。加强海岸线保护与节约利用管理,落实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合理配置海岸线资源,优化海岸线开发利用结构和空间布局。实行岸线分区分级保护,建立自然岸线空间信息库,划定自然岸线保护地带,对具有重要生态价值的自然岸线实施重点保护。统筹安排各行业海岸线利用需求,合理布局生产、生活和生态岸线空间,集约节约利用海岸线,提高海岸线空间资源的利用效率。
严格项目用海管理。落实海洋生态红线制度,严格开展用海项目环境管理,强化涉海项目的环保监管,引导涉海项目科学选址、规范运营。优先满足国家重点基础设施、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类、民生领域和投资强度大的高技术项目的围填海需求,提高填海造地利用率。严格控制围填海工程,严格控制海岸带新建项目,禁止新上危害生态环境、影响资源保护的项目,逐步关闭或迁出现有的损害海洋环境的项目。
(二)保护修复海洋生态系统
建设海洋保护区。加大海洋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强化海洋生态红线区管控。提升海岛、湿地、水产种质、生态资源等的管理和保护水平。进一步完善保护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管理机构和管护制度,提升保护区的管理设施与技术装备水平。加强保护区海域与陆域环境监管,制定保护区管理、生态监测与评估计划。
修复海洋生态系统。推进海岸线、海岛、湿地整治修复。开展海岸线保护与修复,对部分受损人工岸段和侵蚀严重的砂质海岸进行修复,逐步恢复生态岸线功能。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采取退养还海还滩、清淤、恢复湿地植被等措施,恢复受损湿地生态功能和岸线自然属性,改善湿地生态环境。开展海岛保护与修复,对部分受损的岛体开展修复,逐步恢复岛体植被,强化海岛海洋自然保护区的管控能力。
(三)综合治理海洋环境污染
强化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系统调查面源、点源、养殖等污染物排海量,摸清污染源分布、污染物种类和排放方式,建立海洋环境污染物优先控制名录,开展入海污染物总量控制试点。重点监测各入海河流,实施差别化的总量控制,根据各海域的生态基底、环境容量、环境敏感程度、环境承载力等生态条件及发展需求,建立基于不同功能区的陆源污染物排放总量,制定差别化的污染物排放总量环境管理目标。实施污染物允许排放总量优化分配,确定削减比例、削减总量等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任务,制定减排分解方案和专项规划。
执行污染源综合整治。建立陆海统筹污染防治体系,制定区域海洋环境质量控制指标和相关防治措施。积极开展入海河流污染综合治理,开展入海径流上游水环境综合治理,实施主要沿河重点工业污染源的整治,减少河流排海污染物总量,改善入海河口海域环境质量。建立港口船舶污染监控体系,降低海上溢油和危化品泄漏等事故风险,构建突发性海洋污染事故应急反应体系。加大工业污染防治力度,建立石化、钢铁等重点企业全过程工业污染排放监管体系。加强沿海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逐步推进农村污水处理。加强海水养殖污染防治,积极推广生态健康养殖技术。
(四)完善海洋环境监测体系
健全海洋环境监测网络。积极推进海洋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工程,利用新一代遥测、遥感、视频、物联网、GIS/北斗定位系统技术,建设海洋环境监测站和海洋观测站。建立多种监测技术集成的动态在线监测网络,实现港口工业区、海洋保护区、滨海旅游度假区、入海排污口和主要河流入海口等重点海域海洋环境质量和海洋水文气象监视监测全覆盖,实时连续获取海洋环境监测数据,提升海洋环境监测预报预警和信息化保障能力。
强化环境监测数据整合。优化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结构,推动海洋环境监测成果在线集成和数据信息直接入网,完善海洋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优化海洋生态环境监测布局,加快县级海域动态监管体系网络建设,逐步建立省、市、县(区)联动机制。加强海洋环境监测区域协作,实现区域间海洋环境监测数据资源共享,提高监测服务管理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