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法律法规体系日趋完善
20世纪中叶,人类开始对海洋进行深度开发,海洋经济在国际中崭露头角。联合国为指导并限制各国海洋开发行为,制定了多项国际公约和国际规则,召开了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以确保公约落实。1958年2月24日第一次会议在日内瓦召开,会议最终通过了有利于少数海洋国家的公约,分别是以国际法委员会1956年提出的报告书为基础的《领海及毗连区公约》、定义了大陆架法律概念的《大陆架公约》、以编纂有关公海国际法规定为宗旨的《公海公约》以及《公海渔业和生物资源保护公约》。第二次会议同样在日内瓦于1960年3月17日举行,专门讨论各国领海宽度和渔区范围问题,由于各方对第一次海洋法会议中的遗留问题的意见不统一,最终还是没有达成协议。第三次会议于1973年在纽约召开,并在经过十年后,于1982年4月30日通过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此公约于1994年11月16日正式生效,至签字截止日,在公约上签字的国家达159个,而国际上的海权纷争也自此而始。公约中的部分模糊条款让各国争夺海权有迹可循的同时,也加速了海洋法律体系的建设。进入21世纪,海洋国家都极其重视本国的海洋发展计划的制定,加大海洋管理力度,海洋法律体系迎来了空前的发展。1999年韩国制订了《海洋韩国21》的国家海洋战略,力争国际海洋第五大强国地位。同一时期美国通过了《21世纪海洋蓝图》和《美国国海洋行动计划》。2004年,加拿大制定了《加拿大海洋行动计划》,对加拿大的海洋主权和安全、海洋综合管理、海洋科学和技术等问题进行了具体规划。2005年日本出台了《海洋与日本:21世纪海洋政策建议》,将其作为海洋政策文件。
此外,一部分国际组织也纷纷出台相关的海洋发展规划及法律法规,用来指导各海洋国家的海洋经济发展。国际海事组织在各国已有的法律法规基础上制定了一系列相关各类补充文件(如《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等),进一步防止船舶对海洋造成的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