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海洋经济转型与高质量发展的 制度创新逻辑
在经济发展中,高质量发展是质性要求,它是为了满足人民的生活需求而存在的。“它是一种能够更好地满足人类不断增长的真实需求的经济发展模式、结构和动力状态”,从经济学角度出发,金碚先生(2018)如是说。被定义为一种新兴经济形态的海洋经济,同样也有着其自身发展所需要的内在要求。众所周知,海洋覆盖了全球大约70%的面积,对地球生态系统有着非同寻常的意义,同时也深刻影响着人类社会的发展(Halpern等,2012;Frid和Paramor,2012)。海洋不仅承载着物种的起源,更连接着人类的文明,从食品、能源、国际贸易,再到如今的经济全球化,无一不依托于海洋的辽阔海域和丰富资源。海洋经济也在人类对海洋的开发利用中应运而生,而这也是人类社会活动的必然结果。现如今,海洋经济俨然已经成为沿海国家发展经济新的突破口,为当前世界范围内推动就业、消减贫困、促进人类福社和社会公平作出了突出贡献。如今人类对海洋资源的需求不断增加,海洋开发的力度不断加大,低碳高效、大规模发展是海洋经济面临的一种状况,也是海洋经济发展内在的要求,是人与海洋的健康相互作用的结果。由此可见,海洋经济的效益与高质量、生态和可持续发展以及人类对海洋资源的需求都是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必不可少的条件。
资本、技术、制度内要素的结构变化和质量改善是近期海洋经济发展的基础,但各要素的作用与贡献都是不一样的,这是由海洋开发需要高技术含量、高资本投入、公共物品特性决定的。海洋经济和陆地经济在形态上也有很多差异,海洋经济以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为主,是一种资源型经济形态,它需要陆地经济在资金和技术层面给予一定的帮助和扶持。而海洋开发的风险就在于,相比陆地经济,它需要更多的资金和更先进的技术,但却没有稳定的收益,预期收益不明确对于任何一种经济形式来说都是高风险因素。其次,海洋资源的公共属性也为人类活动带来了很多限制,使得海洋经济的发展进一步受限。就现阶段的认知程度而言,人类对海洋的了解并不是十分全面,海洋在人类面前就如同宇宙一般,其复杂程度和不确定性是难以估量的。技术复杂性程度高,风险大,预期收益不明确这些特性使得海洋开发的成本过高,提高了发展海洋经济的门槛,增加了资本投入的风险,同时这也刺激了人类社会制定更完善的制度来保障海洋开发活动以及海洋经济的持续增长。
良好的制度可以促进技术、人力和资本的融合,刺激新鲜血液的产生,进一步推动技术进步与发展,加快资本的累积,降低风险与不确定性,这使得制度创新在海洋经济发展过程占有重要地位。它能够为经济发展提供更广阔的空间,为技术发展创造更多的机遇,这是一个能够推动海洋经济快速增长的正反馈机制,是经济发展过程中的良性循环,亦是海洋经济所依赖的根本。讲到这里我们不难发现,制度创新之于海洋经济就像水之于植物,它构成了海洋经济的框架,也是海洋经济发展的依托。由此可见,制度创新对海洋经济发展来说是多么的重要,是影响着海洋经济绩效的关键因素。制度环境和制度安排是海洋资源的制度属性所带来的框架,它们决定了海洋产业中涉及的资本、技术和人力的数量和质量,同时也可以促进各要素的融合,形成新的产业形态,促使对制度创新的需求增大,一个良性的创新过程就此形成,并推动海洋经济向高质量的方向发展。
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需要什么样的制度?这显然是我们目前面临的一个复杂且繁琐的问题。要想知道其制度供给内容是什么,首先,我们有必要明确什么样的制度要求可以满足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这会成为制度创新的基础,起点和动力。以诺斯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家早己从对制度创新为什么会发生的问题给出了答案,他们将其理解为相对要素价格的变化。这种解释是对制度创新本质的理解,即资源开发过程中相对要素价格的变化会使制度进入一个创新的过程,而这将直接导致制度创新。
制度创新的出现只是为了解决制度创新的充分条件,但对内容来说,它需要解决的是在某种程度上问题的不确定性、复杂性与风险性的问题,这些问题一直存在于海洋开发利用过程中。长久以来,人们不断地研究探讨海洋经济中的制度问题,并对此进行了不间断的创新探索。尽管如此,目前的研究依然不能够为人们带来完美的制度方案,无法构建出完整的制度体系,而将精力过度集中单个体制度研究就是导致这一现象的重要原因。目前研究大都集中于海洋资源产权制度、资源分配制度等,对资源开发与利用的不确定性、复杂性与投资风险性制度都没有完备的考察,对新兴产业所需制度创新需求的了解也相对片面。这使得制度无法支撑经济发展,发展动力也会出现明显不足的状况。虽然现有技术尚不足以支撑我们完成如此庞大的系统考察与数据分析,但这将是全面发展海洋经济的必经之路。
实际上,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需要全面的体制创新。只有建立起完善的体系,技术、资本和劳动力等因素才能充分结合,实现最大产出。面对这个问题,首先我们要着手于制度创新需求。从海洋资源和环境的特征以及经济发展规律的角度来看,它至少包括三个要求:一是海洋资源开发与利用中的不确定性;二是海洋经济发展的创新与培育条件,海洋经济的发展,包括参与者对海洋经济发展主体的积极性、权利保护与利益分配、不同层次和不同领域(例如资本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的制度创新;三是海洋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之间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保护海洋自然生态环境、限制人类行为、恢复生态环境等方面。也就是说,我们所面临的问题不是制定出一种单一的制度,而是创造出一个相对完整的多层次多维度复杂适应性体系,这样才能在最大程度上发挥制度创新的作用,对海洋经济产生质变的影响。根据卢现祥(1996)对制度创新的分类(产权制度创新、组织制度创新、管理制度创新和约束制度创新),结合中国国情,笔者认为,制度创新体系中的制度可以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基础性制度
基础性制度有两大方面:一是产权制度,二是利用制度。其中,产权制度是制度创新的主要内容之一,一套符合海洋资源开发、保护与利用规律、能够调动参与者积极性的制度是应对海洋经济发展各种问题的强有力的武器。因为长久以来“重陆轻海”的观念,海洋产权制度的发展遭受了严重的阻碍和滞后,建立之初就已相对较晚,这就造成了以市场为基础的海洋资源分配过程缓慢,经济要素的配置也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影响。目前国家已将海洋资源纳入自然资源体系,统一管理,实施多种方案对其进行补救和发展,但仍有一点需要注意:海洋资源具有公共物品属性,其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也远远高于其他类别自然资源,这就需要政府在制度创新时对此额外注意,设计不同于现存制度的基础性制度。
(二)要素培育制度
要素培育制度能够对海洋经济发展的质量和速度带来深刻影响,是一种核心制度,主要由资本制度、人力资本制度和科技制度组成。资本制度是指投入并支撑海洋经济发展的制度,包括金融支持海洋经济发展的制度、融资制度、保险制度等;人力资本制度是指在海洋经济发展过程中人力资本的形成、培育与激励的制度,包括人才培养与培育制度、人才引进与使用制度、人才激励制度等;科技创新制度包括科技体制机制、科研主体培育制度及产学研合作制度等。这三项制度相辅相成,唯有平衡发展才能完整体现出要素培育制度对海洋经济发展的最大影响力。
(三)约束性制度
约束性制度是海洋经济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是建立在健康的海洋生态环境基础上的低碳、绿色和可持续发展的过程。良好的海洋生态环境可以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许多直接或间接的好处,是海洋经济发展的重要部分。因此,将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纳入考量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必经之路,为此我们要摒弃原有的发展思路,努力落实海洋经济与生态文明的协调发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所以一个完整的约束体系是迫切需要建立的,它需要包括海洋环境税、海洋金融生态补偿、海洋环境、海洋资源、环境交易制度等部分,并能起到引导企业与居民增强保护海洋意识的作用,从而使海洋经济取得稳中有序的发展,提升海洋经济的发展质量。
到目前为止,我们已经了解了该制度体系的构成以及它在海洋经济发展中所起到的作用,然而这也仅仅是在制度需求层面理解制度创新和其他问题的重要性和内容,在供给层面我们还没有足够深入的了解。只有找到体制创新的具体责任方,我们才能了解制度的创建和运行方式,才能达到制度的平衡并进入动态、螺旋式上升的过程。
人类行为造成了海洋的开发利用,那么由此引发的经济活动与环境保护的制度安排理应由人类完成。制度创新的主体包括个人、自愿者团体和政府机构三种合作形式,而制度创新的逻辑过程是“第一行动集团”和“第二行动集团” 共同推动的结果。首先由“第一行动集团”发起的,承担这一活动职责的集团可以分为政府、团体和个人,三个层次可以自由组合,其中政府的制度创新是最有优势的,因此,政府是制度创新的主要供给者。政府的制度创新包括两种方式:“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创新和“自下而上”的诱致性制度创新,目前强制性创新是主要的方式。例如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实质上是中央政府主导的、以供给型制度创新为主要模式的制度变迁过程(吕晓刚,2003)。
中国海洋经济发展历程同样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创新过程。但是,目前对于政府如何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在海洋开发、利用和保护方面的作用尚无明确的认识。这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对海洋的认知不足。与陆地资源开发相比,海洋经济的综合性,复杂性,不确定性,生态的不对称性等特点,是政府在规划海洋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重大阻碍。二是政府对于自身的功能与作用认知不足。制度的确立以及政府与市场的立场与界限如何定义,都尚不明确,还处于探索阶段。海洋与渔业管理机构的频繁调整、政策的不连续性、职责界限不清晰、过分干预“私人产品”的生产交换等现象足以说明目前政府并没有完整的策略应对制度创新中出现的问题(陈明宝,韩立民,2010)。由此引发的政府干预过多、效率过低等问题导致制度供给缺乏,不利于海洋综合性管理。
那么,塑造中国国情下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制度创新主体,使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成果惠及所有参与主体,构建“有为政府”与“有效市场”相结合的制度供给主体,发挥政府与市场在海洋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就成为了我们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海洋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在理论上属于国家行为,但实际上经常会因为多重委托代理而使部分企业承担,再加上海洋经济所具有的复杂性及不确定性,如此高风险的经济开发形式就注定只能为国有大中型企业所有。这就需要政府既兼顾公平效率又考虑企业的利益,两种情况的相互影响可能会导致制度创新偏离原定轨道,严重阻碍海洋经济的发展。所以,笔者认为创建兼具效率与公平的体系是非常有必要的。通过体系的建立与创新贯彻落实可持续发展规划,使得海洋资源可以被合理开发有效利用,使得生态环境可以得到保护,最终实现海洋经济蓝色增长和绿色发展,促进海洋社会—生态系统健康发展。